消基會認為,胖達人雖然遭到台北市衛生局開罰18萬元,但對照其年營業額6億元的進帳,實在僅是九牛一毛,罰則過輕讓不肖食品業者「罰不怕」的制度漏洞,已可從塑化劑與毒澱粉事件獲得驗證
胖達人遭罰18萬元,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1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消基會質疑,這區區18萬元對一家年營業額達6億的業者來說,根本不痛不癢,試問如何收嚇阻之效?
消基會指出,公平交易委員會強調根據協商結論,食品類廣告不實業務屬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權責,故優先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然參見《公平交易法》第21條有關廣告不實之條文:「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再參見同法第41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顯然,若以《公平交易法》對廣告不實的處分最高可裁罰2,500萬元對照《食品衛生管理法》最高只裁罰20萬元,足足高出125倍之多,同樣都是廣告不實,卻因為優先適用特別法(於食品類而言,食品衛生管理法為特別法)的規定,導致食品業者如同「漏網之魚」、有恃無恐,問題是此特別法並沒有優於普通法,且消費者端因受業者廣告吸引、進而信任、購買,其受騙上當的結果是一樣的,甚且食品出問題對身體健康的影響更為重大,其罰則卻相對輕微,似乎有所矛盾
由於胖達人在香港也有分店,港府官方已著手進行調查,一旦發現業者是蓄意標示不實誤導消費者,最重可罰50萬元港幣(約新台幣200萬元),負責人還得吃上5年的牢飯!可見台灣的相關罰則也比香港還輕,消基會感歎,莫非我們要讓台灣成為食品犯罪的天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