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呼籲慎用養殖水產藥物
業者反映有少數水產動物種類,於藥品使用規範中仍不符實際需求,例如:行政院農委會100年8月17日修正「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之「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其中甲魚合法用藥只有三種,包括歐索林酸(Oxolinic acid)、羥四環黴素(Oxytetracycline)及磺胺一甲氧嘧碇(Sulfamonomethoxine),於治療疾病時顯然不足,造成漁民誤用它種藥品而觸法。農委會防檢局11月14及15日在屏東召開的102年全國水產動物防疫聯繫會議,防檢局張淑賢局長同意檢討水產動物用藥之品項及適用範圍。
家畜疾病防治所徐榮彬所長表示,養殖水產動物應注重水質管理及飼料配方,藥物治療前要先經水產獸醫師診斷後才能投藥治療,同時應注意投藥時間及停藥期,才能提供無藥物殘留之優良水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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