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驗充氣玩具,逾半塑化劑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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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與標檢局合作,4月底在五金百貨、特賣商場及玩具批發店等地,購買14件充氣玩具進行檢測。

消基會公布,經檢測後發現9件,占6成4的商品「塑化劑含量」超過國家標準,驗出塑化劑0.35%到25.05%,超過國家標準CNS 4797第4節的0.1%限量值,其中檢出量最高者為「台製吹氣大狼牙棒」,此產品塑膠片部分塑化劑含量總和達25.05%。

上述9件中,有1件還有「重金屬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驗出鉛每公斤405.55毫克,超過標準值的每公斤90毫克;鉻也驗出每公斤67.24毫克,比標準值的每公斤60毫克高。


小編評:這個小朋友要注意喔。

 


連結:充氣玩具抽檢-64%塑化劑含量、中文標示不符規定!

本次充氣玩具係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CNS 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CNS 4797-3「玩具安全(物理性)」等國家標準,檢驗玩具的化學性(重金屬、塑化劑)和物理性(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突出物、金屬線及繩索等)。

「化學性」測定部分,包括8種重金屬之溶出濃度【鉛、鎘、汞、鉻、砷、硒、銻、鋇】及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

另外,也依據《商品檢驗法》查核各樣本「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事項為:a.玩具名稱。b.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若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c.主要成分或材質。d.適用之年齡。e.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f.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 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小編評:附上消基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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