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抽查82組樣品省電燈泡,其中7組品質不符合商品檢驗法規定。消保官王德明30日表示,針對「飛利浦」共抽查了16組,其中一組的發光效率不符合國家標示規定,檢測值須為標示的95%以上,希望業者能夠限期改善。消保官梁明圳也表示,這次也抽查大潤發自有品牌共8組,8組都完全合格。
消保處日前至大台北地區量販店等4處燈泡經銷商店,進行採樣檢測查核,合計82組樣品(每組5顆),其中7組品質不符合商品檢驗法規定,23組不符合商品標示規定。梁明圳表示,燈泡是民生必需品,所以是不是省電,夠不夠亮是民眾所關心的,但有些燈泡標示的發光效率不符合商品的標示。
王德明表示,這次7件品質不符合的商品中,有3件來自愛買的自有品牌「最划算」,同時接受抽查的8件大潤發自有品牌商品,全都符合包裝上的標示。他強調,同樣是生產地都是來自中國,但卻有兩種不同的結果,顯示在品管方面應該要加強。
「至於飛利浦其中一款燈泡的檢測結果,發光效率為包裝標示的94.7%,不符合國家規定標示值應為95%以上。」王德明表示,業者應了解自己品管方面的況狀,對於標示不合的商品也應立即改善。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楊紹經科長表示,發光效率越高,也就代表燈泡越亮,所以民眾在購買燈泡時,可以選擇符合自家「發光效率」的燈泡。「民眾購買燈泡時,也應注意是否有貼『商品檢驗標識』之省電燈泡。」標準檢驗局呼籲,應檢視是否有附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是否有產品使用說明,也建議在購買時先在店家測試,以確保燈泡為良品。
連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省電燈泡」市場購樣檢測結果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測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檢測項目包括「燈泡功率」及「發光效率」,再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燈泡功率」部分:計3組不符合(項次35、41、68),實測功率必須在包裝或本體標示功率之標示值±10%以內。若實測功率大於包裝或本體標示功率代表該燈泡較耗電;反之若實測功率小於包裝或本體標示功率代表該燈泡亮度沒有預期的亮。
(二)「發光效率」部分:計6組不符合(項次8、12、13、19、35、68),係指單位電能所發出的光功率,也就是說每消耗1瓦的電可以發出多少的光量(發光效率=光通量/用電瓦數),單位為(lm/W,流明/瓦)。發光效率愈高,表示愈省電。
(三)「燈泡功率」及「發光效率」均不符合者有2組(項次35、68)。
二、標示查核:
(一)中文標示:計13組不符合規定(項次30、31、32、33、35、37、38、55、68、69、70、71、72),本體未標示安定器種類。
(二)商品檢驗標識:計2組不符合規定(項次32、33),本體與外包裝「商品檢驗標識」不一致。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燈泡功率」或「發光效率」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及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小編評:太多新聞,看到我眼都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