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看守台灣:我們應該知道玩具材質的名字
根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商品應標示其「主要成分或材料」,其目的就是要幫助民眾瞭解自己所買的是什麼東西。因此若只標示「塑膠」這麼籠統的材質類別,並不能達到該條款的目的,應是不合法的標示。但我們請教經濟部商業司承辦人,其卻表示法律沒有規定應標示哪一種塑膠,且玩具都有受到經濟部標檢局的檢驗後才會上市販賣,所以外面賣的玩具應該都是合格的。
我們無法苟同經濟部商業司這種無視立法目的、敷衍草率、怠於執法的解釋。只標示「塑膠」的這種作法,就好像問「你是誰」,回答「我是人」一般。而且經濟部標檢局只是抽樣,沒有樣樣都檢驗,所以現實中還是有那麼多漏網之魚,在新聞中被踢爆玩具塑化劑超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