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蟲藥劑或農藥「原體」納入列管項目,新制得向化學局申報才能進口

連結:列管項目增加 「農藥原體」化學局將要求申報

過去若是業者要進口殺蟲藥劑或農藥原體的等化學物質時,由於可以透過註記非農藥與動物藥品等毒性化學物質的方式,來規避調申請許可直接通過海關。對此環保署化學局與相關部會協商後,決定從8月15日起,針對目前沒有申請許可規範的項目,以新制要求需檢附化學局證明文件才能輸入,藉此完善整個管理流程。

原輸入規定代號801第5項規定,業者於申請文件僅需註明「本貨品非屬農藥、動物用藥品、環境衛生用藥品及毒性化學物質」文字,海關即可放行,但新制施行後則需增加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核發之證明文件」,經審核通過後,才可辦理通關作業。


連結:化學品輸入規定801不再有漏洞 環保署化學局接手管理(毒化局公告)

由於民眾關切業者輸入農藥、動物用藥品、環境衛生用藥品及毒性化學物質時,有可能改以輸入規定801第五項申報,規避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簡稱環保署化學局)與農委會、衛福部食藥署、經濟部國貿局及財政部關務署完成合作研商,將自106年8月15日起由化學局接手把關審核。

化學局表示,輸入規定代號801主要是要求進口農藥、動物用藥品、環境衛生用藥品及毒性化學物質時,業者均需依農委會及環保署規定取得許可後才可輸入,而不屬於前面提到的殺蟲及殺菌藥劑、原體等,則只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後,就以依801第五項規定聲明非屬上述物品名義報關進口。因此,為避免業者藉此規避申請許可,環保署化學局與相關部會協商後,將擔任審核把關工作。

化學局說明,原輸入規定代號801第五項規定,業者於申請文件僅需註明「本貨品非屬農藥、動物用藥品、環境衛生用藥品及毒性化學物質」文字,海關即可放行,但新制施行後則需增加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核發之證明文件」,經審核通過後,才可辦理通關作業。為利無縫接軌運作,化學局已完成報關相關電腦申報系統,即日起即可上線下載填報申請。

小編評:附上毒化局公告,讓大家知道這個法規的前因後果,再補上相關懶人包及資料連結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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