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購樣檢驗係依照國家標準CNS 15447「感熱紙」檢測雙酚A含量,另「中文標示」部分則依據文具商品標示基準之特殊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檢查市售感熱紙商品名稱、製造廠商之名稱及電話(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商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地)、主要用途及使用說明、主要材料或成份、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有效日期、警告標示等項目。
標準檢驗局表示,感熱紙商品自102年1月1日起已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考量國內之感熱紙商品產銷生態多數是進口大尺度卷筒再於國內裁切、分條後販售,且分切完成後之小尺度紙捲並不會改變商品性質,該局採取源頭式管理,於完成檢驗程序之大尺度卷筒感熱紙商品再裁切、分條者,免再辦理報驗程序,惟於市面陳列銷售之感熱紙商品,業者仍須依文具商品標示基準之特殊文具商品應行標示事項標示,而於市場購樣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者,業者須依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負責回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