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食品用洗潔劑標示規範更嚴格

連結:​洗碗精標示規範更嚴格 明年起不得掉漆、字要大

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針對洗碗精等食品用洗潔劑標示規範更嚴格,包含標示位置、不可掉漆褪色,字體大小也不得小於2毫米,新制將於一年後實施,違者最高可開罰300萬元。

針對洗碗精、殺菌劑等食品用洗潔劑,規範應在最小販賣單位標示清楚,若用打印或印刷必須不褪色且不脫落,標示日期也規範需標明年月日或年月;字體則規定長寬不得小於2毫米;另輸入產品再輸入時也要有品名、廠商名稱與日期等中文標示。

連結: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TFDA公告)

主要修正內容為: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增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定義;修正食品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證明文件;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品名、淨重、容量及原產地(國)與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體等標示規定;要求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潔劑,輸入時應至少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供為辨識,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等規定。

小編評:很重要,但卻也抓不太到重點的施行細則。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