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食器容器,明年中須全面標示

來源: 塑膠食器 明年中須全面標示

食品藥物管理署昨預告草案,會接觸到食品的塑膠器具如矽膠杯蓋、裝炸雞的塑膠塗層防油紙袋、美耐皿餐具及其他材質鍋碗附的塑膠蓋等,全面納入塑膠食品容器標示規範,須標出材質、耐熱溫度等資訊,並註明供重複或一次使用;草案最快明年中實施上路,屆時若業者沒標,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依據昨公布草案,規範對象將「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也含括在內,包括矽膠杯蓋、美耐皿筷子、塑膠蓋等;另依不同用途,業者須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供重複使用」、「供一次使用」等同意字樣

不過,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表示,若一次性食品器具是業者販售給業者,例如製造商販售給炸雞店塑膠塗層紙袋,只須在紙袋外包裝標示即可,並非每一個紙袋上都須標示,除非是業者直接販售給消費者,如重複性的美耐皿餐具,就必須在最小單位的包裝上標清楚

防堵塑化劑!明年6月塑膠食器全面納標

包括小吃店、夜市使用的塑膠袋、附塑膠蓋免洗杯等都已納管,草案新增使用塑膠蓋的不鏽鋼碗、美耐皿筷,以及夜市攤販常用有塑膠淋膜塗層的紙袋等,最快明年6月起須標示材質、耐熱溫度和重複使用或一次使用等資訊,違者罰3萬至300萬元,如耐熱溫度等標示不實,則罰4萬至400萬元

舉例來說,如為重複使用的塑膠碗,食器本體須打印材質、耐熱溫度等資訊,並註明「勿與高油脂且高溫的食品直接接觸」警語,提醒消費者留意。由於強制標示產品資訊或警語是針對塑膠食器的製造業者,一次性使用的塑膠食器只要標示在大量購進大包裝的外袋即可,所以,新制實施後,若到夜市購買內含塑膠膜的紙袋裝的單一包鹽酥雞,並不會看到強制標示資訊

食藥署表示,草案預計年底公告,會給業者半年緩衝期,最快明年6月實施

吃早餐時注意 紙袋需有8項標示

食品藥物管理署鄭維智科長16日於記者會上,拿著一個夜市就看得到的透明塑膠碗,清楚的指出打印在塑膠碗上的「品名、材質名稱及其耐熱溫度、淨重、負責廠商、原產地、製造日期、微波警語及中央機關公告事項」,鄭科長隨又即拿起早餐店裝漢堡的紙袋表示,日後若會接觸食品的紙袋也應標示出這8個項目

「此早案將在本週五(18日)正式預告預,計明年中會時施,違法的廠商可罰300萬元台幣。」不過鄭維智也表示,「法案年底才會公佈,將給廠商半年的緩衝期。」關於塑膠產品的注意事項,食藥署也已編印「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包裝衛生安全與標示100問」手冊供各界參閱

 


連結:預告「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修正草案、預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草案及發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解釋令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683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三、「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074號
附件︰「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草案1份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草案及施行日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八款。
三、「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草案內容如附件。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075號

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應標示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於主要本體上。
二、其餘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方式,標示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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