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97年1月1日起製造「含有咖啡因成分」液態飲料,除原料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外,咖啡因含量標示規範可供參考:
咖啡飲品所含「咖啡因含量」均以每100毫升所含咖啡因量表示:例如:咖啡因含量低於「20毫克」者,會以 「20mg�100mL以下」標示之。
「即溶小包裝咖啡」需沖泡之粉末產品,其「咖啡因含量」即是產品上所標示之「每一食用份量所含咖啡因總量(毫克)」。
宣稱「低咖啡因飲料」之飲品,每100毫升所含咖啡因應等於或低於2毫克,如:咖啡、茶及可可飲料等。
茶及可可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mg�100mL」,其他飲料如含有咖啡因,其含量不得超過「32mg�100mL」。
「咖啡因」非屬營養品,不得列入營養標示中。
提供一些法規資訊給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