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5件沖泡式咖啡粉標示不符規定
抽檢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抽檢地點: 連鎖量販大賣場、超市、超商及一般商店
抽檢商品: 咖啡3,462件產品
檢驗項目: 含咖啡因飲料標示稽查
結果: 5件沖泡式咖啡粉(如附件)產品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正確標示,均依法處辦

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公告,自97年1月1日起製造「含有咖啡因成分」液態飲料及沖泡式咖啡粉包裝,其產品之咖啡因含量標示規範如下:
(1)咖啡飲品所含「咖啡因含量」均以每100毫升所含咖啡因量表示:例如:咖啡因含量低於「20毫克」者,會以 「20mg/100mL以下」標示之。
(2)「即溶小包裝咖啡」需沖泡之粉末產品,其「咖啡因含量」即是產品上所標示之「每一食用份量所含咖啡因總量(毫克)」。
(3)宣稱「低咖啡因飲料」之飲品,每100毫升所含咖啡因應等於或低於2毫克,如:咖啡、茶及可可飲料等。
(4)「咖啡因」非屬營養品,不得列入營養標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