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企業汙染、食安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環保、食安意識抬頭,有關機關查緝動作頻頻,企業遭處罰鍰事件大增,金額少則數萬元,重者可達千萬元,賦稅署官員今日強調,企業支付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的罰鍰,不得列報企業的費用或損失。

官員解釋,罰鍰處分屬於政府對違反行政法者的制裁,如准予認列為費用或損失,等同政府以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致處罰失去效果,且罰鍰原即不屬於營利事業的必要費用,因此不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但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在計算營利所得時,其所經營的營利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罰鍰,如經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准自稽徵機關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南區國稅局強調,企業應多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連結:企業汙染、食安罰鍰 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