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檢單位: 食品藥物管理署
抽檢地點: 受理各地方衛生局、檢警調及關務署等單位送驗之化粧品共計165件
結果: 13件不合格;其中5件面霜乳液類產品檢出藥品成分,3件染髮、2件清潔類產品檢出含藥化粧品基準之成分,惟未依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其中1件清潔類產品為非許可證持有廠商輸入之產品),2件睫毛膠檢出禁用成分甲醛,1件染髮產品檢出成分與原核准不符
依製造國別分析,該13件不合格產品中,1件為國產品、10件為輸入品、2件未標示國別
本次檢驗結果13件不合格原因及處分如下:(一)5件面霜乳液類產品檢出藥品成分,涉違反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條例第82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二)3件染髮、2件清潔類產品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證,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以同條例第2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三)2件睫毛膠檢出禁用成分甲醛,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以同條例第2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四)1件染髮產品與原查驗登記不符,疑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1條,以同條例第28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附件: 20160505表一、105年1-3月市售化粧品檢驗結果不合格產品清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