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表示,基於酒品衛生攸關消費者飲用酒品之安全,為加強酒類衛生管理效能,爰比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規定,修正「酒類衛生標準」第5條規定,明定酒類不得有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或含有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情形,以資明確,並配合修正末條,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台財庫字第10203636660號
主 旨:預告修正「酒類衛生標準」第五條、第六條草案。

據財政部表示,基於酒品衛生攸關消費者飲用酒品之安全,為加強酒類衛生管理效能,爰比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規定,修正「酒類衛生標準」第5條規定,明定酒類不得有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或含有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情形,以資明確,並配合修正末條,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台財庫字第10203636660號
主 旨:預告修正「酒類衛生標準」第五條、第六條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