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來源: 公告「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促進業者重視自主管理責任

103年8月21日公告訂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首波公告的5大業別應依風險控管原則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 ,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精神等落實自主品管,並於103年12月31日起實施強制性檢驗

公告「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

1.須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肉類加工、乳品加工及水產品食品工廠,至少應對所使用養殖動物性來源的主原料,進行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

2.食品添加物的製造及輸入業者,至少應對食品添加物產品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重金屬或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檢驗

3.特殊營養食品業者,至少應對特殊營養食品產品之成品,進行微生物及營養素含量檢驗

    前述之最低檢驗週期為每季一次,應檢驗的主原料或成品未能達每季進料或出貨一次時,則逐批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紀錄應保存至該季或該批檢驗所製成產品的有效日期後6個月。


經公告須實施強制性檢驗的食品業者,則更應進一步自行或委外進行檢驗,該檢驗結果可與供應商提供的檢驗報告,互為比對確認,以強化供應商管理,掌握產品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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