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新措施,幼蟹、抱卵母蟹禁捕

連結:明年新措施 幼蟹、抱卵母蟹禁捕

現在是秋蟹季節,農委會漁業署17日預告蟳蟹禁捕令,明年4月起,漁民終年不得捕捉體長未滿6到8公分的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善泳蟳、旭蟹;每年5到9月,也禁止漁船捕撈腹側有滿滿受精卵的「開花母蟹」;違者可依「漁業法」開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長沙志一表示,開花母蟹是指已「懷孕、帶著已有生命的小胎兒」的母蟹(應指已受精的抱卵母蟹),每年5月到9月是主要繁殖期,1個月後就能有成千上萬隻小螃蟹孵化;未來將與港口稽查員、海巡署及漁會合作執法,也希望漁民了解,海洋漁業本來就是生態產業,生態健全才能永續利用。

 


連結:預告訂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

一、禁止漁船捕撈下列蟳蟹類:
(一)鏽斑蟳(Charybdis feriatus):甲殼寬(指蟳蟹類背甲橫向兩側最寬之距離)未滿八公分(附圖一)。
(二)紅星梭子蟹(Portunus sanguinolent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附圖二)。
(三)遠海梭子蟹(Portunus pelagic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附圖三)。
(四)善泳蟳(Charybdis natator):甲殼寬未滿六公分(附圖四)。
(五)旭蟹(Ranina ranina):甲殼長(指蟳蟹類背甲直向兩側正中之距離)未滿八公分(附圖五)。
二、每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俗稱開花母蟹,如附圖六)。
三、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之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並應於漁船進港後十二小時內放回海中。
四、基於學術研究目的捕撈蟳蟹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三點規定限制。
五、違反第一點至第三點規定之ㄧ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連結:訂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禁止漁船捕撈下列蟳蟹類:
(一)鏽斑蟳(Charybdis feriatus):甲殼寬(指蟳蟹類背甲橫向兩側最寬之距離)未滿八公分(附圖一)。
(二)紅星梭子蟹(Portunus sanguinolent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附圖二)。
(三)遠海梭子蟹(Portunus pelagic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附圖三)。
(四)善泳蟳(Charybdis natator):甲殼寬未滿六公分(附圖四)。
(五)旭蟹(Ranina ranina):甲殼長(指蟳蟹類背甲直向兩側正中之距離)未滿六公分(附圖五)。
二、每年八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俗稱開花母蟹,如附圖六)。
三、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之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置放於維生設備中,並應於漁船進港後十二小時內放回海中。
四、基於學術研究目的捕撈蟳蟹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三點規定限制。
五、違反第一點至第三點規定之ㄧ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小編評:正式法案出籠囉!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