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連結:102.12.31部授食字第1021351332號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並修正名稱為「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公布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配合本標準名稱變更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
三、 本標準所定規範,實質已涵蓋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爰刪除「除另訂有進口容許量者外」該段文字,以茲明確。﹙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 增修訂2-phenylphenol等六十種農藥在二百四十三種作物類別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修訂農藥馬拉松在大漿果類、農藥待克利在梨果類之作物類別名稱,敘明其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排除作物。﹙修正條文第三條之附表一﹚
五、 修正一品松農藥之英文名稱為「EPN」。﹙修正條文第五條之附表三﹚
六、 增修訂「乾豆類」 之花豆(乾)、樹豆(乾)、蠶豆(乾)、蓮子、芝麻;「小葉菜類」之葉用豌豆、莧菜;「根菜類」之百合鱗莖、蓮藕;「豆菜類」之豇豆(鮮)、粉豆、蠶豆(鮮)、花豆(鮮)、鷹嘴豆、樹豆(鮮)、刀豆;「大漿果類」之黃金果、榴槤蜜;「堅果類」之開心果;「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之百合花、野薑花、蘭花、鼠尾草、百里香、巴西利、月桂葉、金盞花、香蜂草、茉莉花、馬鞭草、桂花、菩提、奧勒岡草、馬黛葉之分類。﹙修正條文第六條之附表四﹚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