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豬成分之定性檢驗

連結: 102.11.27部授食字第1021951081號 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豬成分之定性檢驗

為加強食品中動物性、植物性成分之管理,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豬成分之定性檢驗」,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英文標題。
二、刪除PCR 試驗相關內容,包含裝置、試藥、器具及材料、試劑之配製及鑑別試驗。
三、修正鑑別試驗用引子及探針。
四、修正對照用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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