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102.10.04 部授食字第1022050007號 預告修正「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草案
本次修正新增食品輸入管理專章,其中就產品輸入之查驗、申報、優良廠商輸入查驗與申報之優惠措施、產品具結先行放行之條件、應繳納保證金之審查基準、保證金之收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爰擬具「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修正草案計三十條,並修正名稱為「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本辦法之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產品輸入查驗之申請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
三、修訂產品輸入查驗之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四、增訂查驗績效優良廠商之優惠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五、增訂輸入產品得具結先行放行之條件、應繳納保證金之對象、金額計算方式及繳納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六、修正查驗符合及不符合規定之處理作業。(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七、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