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 廢止「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食品衛生管理法業於102年6月1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524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原101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808號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部分內容業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明文規定之,其餘內容整併於「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中,爰廢止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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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業於102年6月1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524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原101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808號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部分內容業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明文規定之,其餘內容整併於「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中,爰廢止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