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字頭代號、「F01」、「F02」及「F03」之說明欄內容(如附件)…

連結: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字頭代號、「F01」、「F02」及「F03」之說明欄內容(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修正F字頭代號:輸入商品應依照「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或「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二、修正輸入規定F01;輸入商品應依照「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修正輸入規定F02: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依照「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四、修正輸入規定F03:輸入醫療器材應依照「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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