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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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報驗義務人得向查驗機關申請預先申報產品資訊,經查驗機關發給同意文件者,得免逐次檢附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二、 修正逐批查驗措施內容。(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要求相關業者或輸出國政府針對不合格案件提供說明及預防措施。(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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