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論壇】實現食品安全的風險分析與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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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構食品安全管理的一元化行政體系

日本因為糧食自給率僅為接近40%,每年必須大量輸入各國食品與原料,形同國民必須暴露在供應來源複雜、安全標準不一的高風險飲食環境。在1990年代後期開始歷經多起食品危害事件以後,國民嚴厲批判政府行政措施之橫向溝通缺乏效率;特別是在2001年,日本首次發現其國內首例狂牛症陽性反應牛隻的時候,政府部門之間對於如何正確檢查以確保食品安全,以及對於食品安全行政應該如何執行,似乎未能快速展現出國民所期待的效率,因而招致各界批評現行的行政制度。

於是日本政府決定採用CODEX所倡議的行政部門風險溝通架構,於中央政府建立新的行政架構以便加速整合行政部門之間的歧見而達成良好管理成效。隨後設置食品安全委員會,並囑咐由副總理兼任食品安全事務大臣,藉以依其權限而足以召集與食品安全行政相關之中央部會首長,共同建構出食品安全管理的一元化行政架構。

相對於日本政府保留原有的中央部會,而創設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整合各部會的樞紐機關,韓國政府則是更進一步的在2008年2月29日,經過整合中央部會功能之後而將原本的農林部擴編為農林水產食品部,於2013年3月23日再調整為農林畜產食品部,展現出政府部門將對於農業部門與食品部門進行整合式施政管理的態勢。

筆者認為以台灣的國家規模小於日本與韓國的狀態而言,不應出現中央部會之間存在著欠缺整合與溝通的施政方式,也不宜出現互相矛盾的評估觀點。而且以所處的地理位置而言,台灣的平均溫度高於韓國與日本,更容易因為溫度管理不當而衍生食品安全事件,所以非常需要積極整合農產部門與食品部門之間的施政步調,才能更有效率的向國民展現行政決心。

以目前的食品安全辦公室而言,大概只能說是宣示意義遠大於實際功能,筆者建議應該研擬將衛福部的食品行政業務與未來即將升格成立的農業部進行整併,藉以形成我國的食品行政管理可以盡量隸屬在單一中央部會,對於食品安全的政策才能在一元化行政體系下達成更為流暢的管理效率。而在達成整併之前,我國至少應該參考日本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模式,在建立共用進行風險分析的架構之下,使用具備「國際間認可的科學性」、「顧及產業現實狀況的理性」以及「符合公眾期待與利益」等原則的溝通機制,透過跨部會之間的合作與協調體系而運作食品安全的政策。

二、實現風險管理的基礎:台灣良好農業規範

從最近10年的我國食品安全危害事件之發生形態而論,可以體認若是從農產品的生產階段就開始實施注重品質與安全的良好農業規範(GAP),即可以風險管理的概念維持農產品必須達到一定品質與安全標準才能進入市場,而不是放鬆進場管制讓眾多不合規格的產品輕易湧入市場,並且造成問題之後才疲於奔命的啟動在各地的檢驗與查核機制。目前已經有許多國家制定及實施符合該國條件的GAP,特別是在1990年代後期面臨WTO加盟談判之際,各國皆意識到必須提升自主性的生產管理規範,透過實施生產組織的改善、統合經營的導入、生產技術的提升、生產流程的標準化、高競爭力品種的選定與培育、流通構造的連結,才能正面迎接激增的輸入農產品,同時爭取該國農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銷售機會。

我國的TGAP是由農委會參考國際間主流規範,以國產農產品為適用對象而制定,並且建立第三方的驗證架構作為查核機制。但是目前在實施現狀上,只有需要申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以及有機農產品驗證的生產者才會需要導入TGAP,所以形成尚有相當比例的農產品沒有導入TGAP,等於是放任在品質、規格以及安全上具有較高風險的農產品進入市場。

在此建議應將TGAP設定為全體農產品生產者都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範,依據TGAP所生產的農產品所達成的良好品質、規格以及安全之基準,則應稱之為台灣農產品標準(TAPS);如此的話,不論是否申請「產銷履歷農產品」以及「有機農產品」的驗證,在預防風險的精神與具有符合國際標準的生產規範下,生產者才能控制其所產出的農產品之風險性維持在可被食品加工業或是消費者接受的基本水準。

小編評:截錄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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