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幾年間,每次食安事件發生後,報章上總不乏各種有關如何加強食安管理的看法;而政府也分別在民國100年及去年舉辦2次全國食安會議,除了政府各主管單位規劃及參與會議之外,還邀請國內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企業及消費者團體,針對如何加強食安提出了諸多建議。譬如民國100年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發生後召開的食安會議,各界在會中提出「三大方向、五大策略」的建言,包括強制要求食品產業登錄、推動民間自主管理驗證體系、強化稽核。持續教育及提升產業研發能力、輔導成立食品添加物商業同業公會、完備法源、提供充足人力及經費、訂定食品添加物管理辦法及分類管理、研議食品技師稽查簽證制度、增加中央及地方的稽查及檢驗能量、建置食品添加物追溯系統、善盡企業責任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風險溝通以降低社會大眾恐慌心理。而在去年食用油摻假事件後舉行的食安會議,同樣也針對「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加強業者自主管理」及「消費者救濟」等三方面提出了諸多建言;另外《食安法》在過去幾年間更是歷經多次修法,大幅度加強法規中對於違法廠商的罰則及刑度。然而今年依然發生了劣質豬油事件,且違法廠商的惡劣程度及事件的影響層面更甚以往。所以究竟是以往的建言未能切中要害,還是政府的決心不足,或真的是黑心廠商實在是太難防範,才會導致食安事件一再發生呢?
其實如果仔細檢視政府在近期劣質豬油事件發生後提出的各項措施,包括「八大食品安全強化措施」、「三級品管」及掛牌成立食安辦公室等,基本上並未跳脫以往2次食安會議的建言。因此可見如果僅有建言或政策宣示,並無法確保未來食安事件不會再發生;更重要的應該還是要全面檢討改善現有食安管理的缺失,並落實各項有關食安管理的政策,特別是以往有關食安管理的多項建言,應該要針對其中確實可行者盡快落實,這樣才有機會逐漸挽回大多數民眾對於食安管理的信心。
在未來的食安管理上,雖然有眾多須改善的面向,但筆者認為其中有幾項措施似應優先考量。首先針對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及風險溝通等業務,應參考歐盟及日本等國的作法,分別設立獨立的單位,以免影響風險評估科學之公正客觀性。此外也應大幅增加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之人力,才足以應付眾多的風險評估項目,並設法逐步在風險評估方面與國際接軌,且檢討國內現有各項食品原料或添加物之安全性。歐盟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單位為「歐洲食品安全總署(EFSA)」,該署自2002年創始以來,員工人數已從剛開始的72人快速增長到2011年的430人,以應付日益增加的業務。EFSA的業務為風險評估,原則上並不參與風險溝通及管理之工作。至於日本則在內閣之下設有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轄12個專家委員會,並聘雇224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此人數不包括行政或其他人員),主要負責提供各政府部門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之科學性證據,另外也在資訊公開透明之要件下參與風險溝通之工作,至於風險管理則歸屬其他政府部門負責。如果參考歐盟及日本等先進國家的作法,並考量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方式及相關作業規範必須與國際接軌,則不論是剛成立的食安辦公室,或是現有食藥署的人力,顯然都遠遠無法應付日益繁雜的風險評估工作;另外國內在風險評估專業人才方面也亟待訓練強化,而不是一味依賴其他學術單位的協助。當然不同政府單位間的整合及分工欠佳,也是一向被外界多所詬病之處;期盼在食安辦公室成立後,至少以往各部會橫向聯繫不足的困境可以獲得改善。
其次在食安稽查人力部份,務必要大幅增加相關的人力,以定期普查國內的食品產業;此外相關人員之食品安全專業能力也必須強化,並賦與類似勞檢人員的稽查及裁罰權,及於必要時尋求警方協助,這樣才能有效改善食品稽查專業能力不足及公權力不彰的現況。對於營業額達一定規模以上的廠商,政府也應該要求廠商必須聘任食品安全專業人員,以加強食品產製流程的內控,並有利於配合政府主管單位之稽查作業,及未來實行食品安全技師簽證之制度。至於營業額較小的廠商,則可聯合聘請食品安全專業人員,協助業者作好自我管理的工作。
再者,對於食品原料或添加物之進口及流向,除了應整合相關資訊以防止不當化學物或非食用原料進入食物鏈,並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之外,對於各類化學物或食品添加物之進口,建議也可以參考歐盟的作法,逐步建立毒理學家(或專業技師)簽證之制度,以確保未來不會再發生惡意添加塑化劑或順丁烯二酸酐等化學物於食品之情況。
最後,建議政府應思考建立一個獨立的單位負責與各界的風險溝通,並設立食安專責發言人的制度。該單位除了在食安事件發生後,依據公開透明的資訊與各界進行風險溝通外,平時也應加強民眾風險科學的教育,並與消費者團體、其他公眾代表或業者多加溝通食安風險評估之概念,這樣才不會每次在食安事件發生後,可能因一些錯誤訊息的散播,導致大眾無謂的恐慌,甚至因此採取不必要的解毒或排毒療法,並進而產生副作用或甚至中毒之意外事件。
小編評:值得看的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