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永健:網魚檢驗,黑心貨無所遁形

連結:網魚檢驗 黑心貨無所遁形

消基會在去年十月間舉辦「食管法修正後的食品安全再出發」研討會,為台灣食品安全把脈,為消費者找回信心。研討會中食品檢驗場次主題包括:食品檢驗項目的檢討、現行檢驗項目的完備性如何、危害物如何發掘。筆者基於參與國內食安事件經驗,提出「未來的檢驗應著重網魚技巧」及「探索毒性成本高,但應為必備能力」理念,針對劣質豬油事件,再加入食品鑑識理念,以供各界運用科學方法採集證物「取證」,找出證據「驗證」,以落實食安法第四條之科學證據原則,還原真相,勿枉勿縱。

食安法第卅八條之檢驗方法為法規檢驗正面表列的目標物,判定符合法規限值(超標)與否,屬於「釣魚」(目標物)檢驗法。從三聚氰胺、塑化劑、化製澱粉事件,「釣魚」檢驗法不足以因應日新月異的摻偽和造假手段,無法監測表列目標物之外的違法添加物;須要研發和應用「網魚」(非目標物)檢驗法,同時檢驗多種化學物質(包括功能組分和不純物),提供證物的化學指紋圖(身分證),讓黑心食品無所遁形,早早落網。應用穩定同位素(如碳13和氮15)比值方法,追溯證物來源及環境變遷以判真定偽,提供證物間的時空關係;建立探索毒性檢驗法,對於高潛在風險、高爭議性、或懷疑含有不明的毒性物質,依序提供證物之生物急、亞慢毒性、突變性、遺傳毒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等資訊,提供化學物質和毒性的關係,以彌補目標物導向之化學檢驗方法的不足。

小編評:凌檢驗員說的挺中肯的,只是要怎麼建立網漁檢驗法,又檢驗成本會上升至多少,還是需要考量的部分。

 


連結:專家建議:餿水油檢驗除五項標準,應增加兩項致癌物檢驗

檢驗項目說明如下:

第一項:重金屬

重金屬的檢驗可說是例行檢驗項目,為食品安全檢驗之基本配備,是該檢驗。

第二項:黃麴毒素

黃麴毒素的檢驗並非油脂類的重要毒物檢驗項目,根據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的致癌性毒物資料顯示 黃麴毒素僅微溶於極性溶劑(如水),不溶於非極性溶劑(油脂),高度溶於中度極性溶劑中。油脂是非極性物質,因此溶於油脂的機會並不高,殘留量應不高。檢查黃麴毒素的意義並不大。

第三項:酸價

油脂酸敗後,游離脂肪酸量會增加,使酸價增高。是檢驗油脂品質的標準項目之一。但是酸價是可以調整的,只要在高酸價油脂中添加鹼(如氫氧化鈉),讓游離脂肪酸皂化並移除,就可以顯著降低酸價。是很容易修正的項目。只要經過鹼處理精製後,就能通過此項檢驗。

第四項:苯駢芘的檢驗

苯駢芘是種屬於1級的強烈致癌毒物,主要由煤碳、原油、石油、天然氣、木材等物質的燃燒產生。最主要的食品來源為煙醺類、燒烤類、烘烤脫水食品。微溶於水,可溶於醇類。油脂並非苯駢芘的重要來源,因此餿水油檢出有過量含苯駢芘的機率應不高。

第五項:總極性物質

總極性化合物是指油脂經加熱發生裂解或具合作用,所產生具有化學極性之化合物之總和。總極性化合物也可以透過鹼化及物理性精製來加以去除,文,除非該回收油未精再精製,否則檢驗結果也是合格的。

建議:應增加兩項致癌物質檢驗

第一項:丙烯醯胺acrylamide

丙烯醯胺是由食物中天然存在的糖類與天門冬醯胺(asparagine),在120℃以上的溫度下反應形成,也是梅納反應的一部分。此物質由IARC歸類為2A級可能致癌毒物。

廢棄屠體原料中若不將肌肉或內臟加以去除乾淨,或者是保存條件不良讓微生物滋生,在加熱提油過程中都會促進此種毒物的生成量。在符合衛生條件及合格製程下所產製的豬油,是不會有超標的情況產生的。

在以回收油炸廢油為原料的例子中,也會提高這種毒物的含量,因為在實際的作業中,在油炸肉類時,通常會先進行醃製,醃製材料中不乏添加蔗糖及澱粉,在肉類本身含有天門冬醯胺的情況下,經過高溫油炸,會使油炸油中含有丙烯醯胺;以植物性油脂油炸馬鈴薯,更會有多量的丙烯醯胺產生,回收其廢油精製再用更是危險。

第二項:3-單氯丙二醇酯類 3-MPC ester

「3-單氯丙二醇酯類」是油脂特有的致癌性毒物,IARC歸類為2B級致癌物,或許會讓人類致癌的毒物。由三甘油脂形成環狀烷基氫陽離子(acyloxonium ion),然後再與氯離子反應,形成3-單氯丙二醇酯類。

在以回收油炸油為原料的情況下,比較容易產生此種毒物。因為在油炸過程中醃製及在油鍋上灑調味料,都會讓食鹽(氯化鈉)進入油炸油中,經長時間及高溫油炸後就很容易產生這種毒素。新鮮、合格的豬油就沒有這項顧慮。

小編評:這些檢驗項目大家可以認識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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