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混!農委會授證24家「台灣米」

來源: 不打混!農委會授證24家「台灣米」

為推廣民眾吃國產好米,農委會去年起推出「台灣米」標章,但去年僅6家業者加入,今年增至24家餐飲業者選用純台灣米,農委會昨授證「台灣米」標章。農糧署署長李蒼郎表示,未來消費者到餐廳吃飯或買便當,只要認明「台灣米」標章,就不怕吃到「混米」

農委會將台灣米標章分為「優質」、「嚴選」及「精選特色米」,避免民眾吃到劣質混米,目前全台已有24家業者加入,包括全家販賣的御飯糰、池上便當、鬍鬚張,皆使用農委會認證的台灣米,全台門市達3713家

「優質」選用農委會公告的29種優良水稻推廣品種;「嚴選」除選用推廣品種外,稻米新鮮度需高於PH6.5,食味值應達70分以上。「精選特色米」除需符合「嚴選」條件外,其售價則高於一般市場價格約5%。未來農糧署每年會不定期抽查,確保食米品質

台灣米標章 農委會:有安心作用

農委會副主委陳文德表示,台灣要地產地銷,讓消費者吃到受政府認證的好米。吉野家經理林裘喆表示,米標章有「安心」作用,讓大眾不怕食安風波

為了要和大眾有「消費共識」,林傳琦表示,特別找有品牌知名度高的店家合作,讓消費者能了解標章用意。樂雅樂食品公司行銷課專員簡啟修表示,會把標章掛在店面,但因標章鮮少人知,也不知道業績是否能上升

此次授證「嚴選」標章的吉野家,總經理室經理林裘喆表示,以往採用過大陸米,但質量粗糙,且大眾不買單,所以近幾年都改採用台灣米,讓產業在地化。他也說,受食安風波掃過,業績難免有所波動,但此標章有「安心」作用,業績預估可以增長3成,甚至可以更高

之前就授證過標章的店家鬍鬚張,此次授證「嚴選」標章,鬍鬚張董事長張永昌表示,業績從沒受食安風波影響過,長期用台灣當季的當期米,大眾接受度高。對於授證標章是否提高業績長成,語帶保留的說,「標章有讓消費者安心的作用」

 


來源: 外食要呷好米請認明臺灣米標章!

為方便外食民眾辨別餐飲食米來源並多加消費臺灣米,農委會現針對 100 %使用臺灣米之餐飲業者推動標示「臺灣米標章」,首波已建立 6 家 100 %使用臺灣米之優良餐飲業作為示範業者,包含臺鐵便當、悟饕池上飯包、鬍鬚張、臺灣吉野家、大戶屋日式定食及摩斯米漢堡等。這 6 家示範業者總計 593 家連鎖門市將自即日起全面標示「臺灣米標章」,民眾前往消費將更有保障

農委會 表示,首波建立的 6 家示範商家,全數經過農委會現場查核並確認使用 100 %臺灣米,臺灣米標章推動期間,也將持續委由台灣優良農產品協會( CAS )辦理進貨紀錄定期查核及現場不定期抽檢,以確保民眾權益

 


來源: 臺灣米標章管理作業規範簡介

為吸引全國使用臺灣米產製相關米食料理之業者踴躍申辦標示「臺灣米標章」,並使「臺灣米標章」之申辦、審查與管理作業有所依據,農委會農糧署 103 年 4 月 8 日農糧產字第 1031092341A 號令發布「臺灣米標章管理作業規範」,並由「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CAS )」擔任指定機構,依前開規範規定受理全國相關業者之申請、審核及辦理後續查核作業

臺灣米標章管理作 業規範

規 定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廣臺灣地區生產之稻米(以下簡稱臺灣米)並協助消費者辨識米飯、米食料理之原料米來源與品質,推行臺灣米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格式如附件一),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署得將申請使用本標章者之受理、審核、查核及抽檢等事項,指定特定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辦理。

三、 申請使用本標章之業者,以國內具合法營業登記之餐飲業、流通服務業及旅宿業為限,其生產或販售之米飯、米食料理應全數使用臺灣米,且品質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白米或糙米二等以上標準,其稻米酸鹼值應高(等)於六點五( pH6.5 )以上,食味值應達七十分以上者。

四、 申請使用本標章之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資料:申請業者應填具「臺灣米標章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相關資料後,向本署指定機構申請。

(二) 審核:由本署指定機構依「臺灣米標章使用審查表」(如附件三)審核,並將審查結果陳送本署。

(三) 使用契約書之簽訂:審查結果經本署複核確認無誤後,由本署與通過審核之申請業者簽訂「臺灣米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四),授權使用本標章。

五、 本標章授權使用期間,自簽約日之次日起算二年,期滿前三個月內得提出續約,申請續約者應填具「臺灣米標章續約申請書」(如附件五),且最遲應於期滿一個月前提出;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視為新申請者。

六、 經本署授權使用標章之業者, 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業者所生產或販售之米飯、米食料理,應使用臺灣米,且品質符合第三點規定。

(二) 業者應填報「臺灣米進銷存每季申報表」(如附件六),併同所使用之臺灣米進銷存紀錄、供應糧商資料及品質規格等佐證文件送本署指定機構備查,以利本署或本署指定機構雙向稽核業者消費端及糧商供應端相關交易資料之正確性。

(三) 為確保業者遵守本規範所定事項,業者應配合本署或本署指定機構定期或不定期派員進入業者生產、調理、分裝、貯存及營業場所,執行查核或抽樣檢驗作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稽查結果發現有攙混進口米情形者,本署將依第九點規定處置。

七、 業者之營業門市、供應商及相關資料嗣後有變動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臺灣米標章異動申報書」(如附件七),並提送本署指定機構進行審核,審核結果由本署指定機構以書面函復業者並副知本署。

八、 業者使用本標章之方式如下:

(一) 懸掛或張貼本標章於申請書填列之營業場所明顯處。

(二) 得於產品之包裝或產品相關文宣處,套印本署授權之標章圖示。

前項第一款所需標章之印製、發放作業,由本署指定機構辦理。業者擬套印本標章於產品包裝或文宣上時,應先將印刷樣式及數量送本署指定機構備查。

九、 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本標章之使用權利:

(一) 經查明業者係自行使用或攙混進口米,或品質不符第三點規定。

(二) 拒絕、規避或妨礙提供使用臺灣米進銷存紀錄、供應糧商及品質規格等佐證文件。

(三) 拒絕、規避或妨礙本署或本署指定機構,派員進入業者生產、調理、分裝、貯存及營業等場所,執行查核或抽樣檢驗。

(四) 因故意或過失發生對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或權益造成嚴重損害之情事,且經查證屬實。

(五) 已歇業或停止營業。

(六) 擅自轉讓本標章供其他業者使用。

(七) 其他情節重大之違規情形。

經本署書面通知終止使用本標章者,得於七日內提出申復,未申復或經申復本署仍維持終止使用本標章之決定者,由本署書面通知業者應立即撤除門市懸掛或張貼之標章圖示,塗銷產品包裝上已印製之標章圖示及立即繳回標章,並由本署指定機構於一個月內完成標章回收。已套印本標章之產品包裝或文宣,並由本署指定機構確認後辦理回收或由業者自行塗銷。

十、 本標章之授權使用期滿前,業者未依第五點規定提出續約或授權使用期滿未再重新申請者,逾期本標章之使用權利自動失效,業者應立即繳回標章,並由本署指定機構自授權期滿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派員查核標章回收情形。

十一、 經本署書面通知終止使用本標章者,未依第九點撤除、塗銷、繳回本標章者,本署將依商標法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臺灣米標章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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