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於11月間,隨機於賣場超市購得16樣商品,價格介於10~109元之間,種類大致包括糖果、果凍、餅乾等休閒零食以及泡麵、飲品、冷凍食品,檢視其外包裝是否有標示不實或名實不符的情形。
零食類名實不符問題最為嚴重:pinky水蜜桃薄荷糖沒有水蜜桃,吉米吉台漁碼頭-紅蟳棒沒紅蟳,盛香珍荔枝椰果沒荔枝,滋露草苺巧克力沒草莓,台灣尋味錄雞蛋布丁沒雞蛋,咔咔草莓巧克力棒沒草莓、也無巧克力。
此外,小朋友最愛的乖乖QQ水果軟糖、陽光滋味穀香脆片-焦糖芭娜娜、北京香辣海鮮拉麵、中華水果豆花4件樣品的品名字樣甚大,卻以極小的字體標示「口味」,消基會質疑會此會混淆消費者。
飲品方面,七星白葡萄氣泡香檳飲料沒葡萄原料,全國草莓調味保久牛乳沒有草莓原料,阿薩姆蘋果奶茶沒有蘋果原料,家樂福水蜜桃果茶沒有水蜜桃原料,以上4件樣品包裝上皆有「水果」字樣,卻無標示果汁含量,也沒註明「風味」或「口味」飲品,證明水果飲品「攏係假」,香精色素一大堆。
天氣漸寒,又到大啖火鍋的季節,消基會查出,桂冠蝦球,其內容物標示中僅有「魚漿、澱粉、花枝丁、蛋白液、糖、鹽、味醂、天然紅麴色素」,唯獨少了最重要的「蝦」,即使是「蝦風味」的來源也看不出來,嚴重名不符實!
小編評:品名很多真的都僅供參考,大家如果想要知道關於品名的法規請看食藥署發布的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吧。
日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以下稱食藥署),將於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要求業者對含10%以上蔬果汁需標示原汁含有率,若含量不足10%或有人工添加物的產品,也得如實標示;至於以人工添加物或香精製造類似口味的飲料,則須在外包裝上寫「風味飲品」或「口味飲品」,違法者最高可罰300萬,實屬良好立意。
但消基會認為,不含原汁的飲料,其標示的「風味」、「口味」等字樣,應該和品名一樣大,以免有誤導消費者之嫌。在本次飲品抽樣中也發現,(14)家樂福水蜜桃果茶該件沖泡飲品無任何相關水果添加,但沖泡飲品卻在《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的規範之外,成了漏網之魚。因此消基會呼籲食藥署在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飲品規範上,應更加詳細擴大管理範圍。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如經查獲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可依同法第45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
因此消基會呼籲,業者應以誠信經營為原則,充分告知產品相關資訊,以贏得消費者的信任。食藥署也應面對市場充斥這一類商品的現況,研擬加強管理規範的可行性,避免消費者誤入食品叢林、迷失在隱晦不明的宣稱中。
小編評:隨著新興網路食品監督平台,如上下游、iQC、安心吃吧!等,一個個出現,消費者對於消基會的專注度漸漸消散,不過小編認為消基會的專業、背景與知識都是很強大的,希望後起之秀不要分散了給消基會的捐款,畢竟這樣一個幫消費者發生的好單位真的是可遇不可求。
連結:桂冠:蝦球命名依外型
盛香珍表示,「荔枝椰果」已在十一月更改包裝,新包裝標示為「荔枝口味」的果凍,舊包裝由員工採取手工貼標方式提醒民眾,推測消基會抽查產品可能是標籤掉落的舊產品包裝,才引發誤會。
家樂福表示,自有品牌「水蜜桃果茶」今年換新包裝,產品標示已改為「水蜜桃風味茶」,舊產品所剩不多,沒想到會引發誤會,業者坦承疏失,昨晚已將舊包裝產品下架回收。
生產pinky系列零食的台灣粉紅公司表示,「pinky水蜜桃薄荷糖」是水蜜桃口味的糖果,包裝標示的品名、成分及內容物皆符合台灣法規,但考量消費者觀感,未來考慮在新包裝上印製「水蜜桃口味」。
桂冠實業公司則發聲明稿表示,「蝦球」是傳統的日式魚漿製品,卅幾年前從日本引入台灣,稱謂和作法從當時沿用至今,使用魚漿才能製作出好的口感;而「蝦球」命名來自產品造型,就像松露巧克力是取松露造型而命名,且產品包裝上有明確標示所使用的原物料,並沒有要刻意誤導消費者。
小編評:各家的澄清說法,互相參考比較吧。
連結:被批造假 業者:嬰兒油難道有嬰兒
對於名稱的爭議不斷,不少業者私下表示,難道太陽餅有太陽?嬰兒油裏有嬰兒?賣老婆餅的業者該怎麼辦?而中式名菜的螞蟻上樹、紅燒獅子頭難道沒有問題?商品命名方式如果只能以原料作為唯一的標準,食品還有差別,還有甚麼趣味?部分業者甚至反批,消基會拿舊包裝炒作無聊話題,有些食品早已更新包裝改名為XX風味了。
小編評:業者的逆襲。
來源: 食藥署重申「市售食品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詳實標示」
針對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本(6)日發布「看到什麼不等於吃到什麼!蝦球沒有蝦、雞蛋布丁沒雞蛋!」之新聞資料,質疑市售食品標示不實之情形,食品藥物管理局重申市售包裝食品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詳實標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包裝食品品名之標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名稱者,得自定其名稱,且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如產品品名「蝦球」,內容物卻沒有蝦,品名為「雞蛋布丁」,卻不含雞蛋,疑涉標示不實,惟其是否有違反規定仍以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判定,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像、圖案及符號等。
食藥署再次強調,市售包裝食品之標示,為民眾選購之依據,亦為衛生機關例行性稽查重點業務,如發現不符規定,除要求限期下架、回收改正外,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從重處罰,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