蟲草保健品,須加註使用警語

來源: 蟲草保健品 須加註使用警語


冬蟲夏草越來越貴,坊間部分蟲草類保健食品使用俗稱北蟲草的蛹蟲草作為原料。食品藥物管理署昨發布最新規定,未來使用「蛹蟲草子實體」作為原料的膠囊、錠劑、粉末及飲品等食品,須標註「不建議嬰幼兒、兒童、孕婦與真菌過敏者使用」,以及「1日請勿超過份數(或包、顆、粒等其他單位)」等警語


這項規定將從今年6月19日實施,違者最高罰300萬

 


連結:訂定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之食品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小編評:幫你附上法規連結,快謝謝我。

 


來源: 冬蟲夏草菌絲體 ≠冬蟲夏草

想補身,可別把「冬蟲夏草菌絲體」誤認為中藥材冬蟲夏草。衛生福利部食藥署自今年2月9日起,規定冬蟲夏草菌絲體必須「標明正身」,確切加註醒語、菌株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業者若不依規定標註,恐吃下最高300萬罰鍰

今年2月9日以後製造的冬蟲夏草菌絲體產品,依「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應在外包裝明顯易見處加註「本產品非中藥材冬蟲夏草之製品」的醒語,並標示菌株的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其標示及廣告也須以4毫米字體標出「冬蟲夏草菌絲體」7個字,不得僅標「冬蟲夏草」

「冬蟲夏草菌絲體」使用的菌株須為中華被毛孢(Hirsutella Sinensis),或分離自冬蟲夏草的蟲草相關菌株,食藥署要求業者使用中華被毛孢應備妥菌株的鑑定證明,如果使用其他菌珠,則需送相關文件到食藥署備查,台灣目前有11家製造廠商送件備查

食藥署日前也公告規定俗稱「北蟲草」的「蛹蟲草子實體」,今年6月19日後,這類食品應以中文標示「不建議嬰幼兒、兒童、孕婦與真菌過敏者使用」,以及「1日請勿超過○份(或包、顆、粒等其他單位)」

 


來源: 含冬蟲夏草菌絲體之產品,應符合「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為有效及合理管理冬蟲夏草菌絲體產品,確保消費者選購產品之權益,經衡酌市售產品態樣、科學實證及各國管理現況等因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1年2月9日以署授食字第1001303885號公告「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103年2月9日生效

依該公告之規定,含冬蟲夏草菌絲體之產品,應於外包裝標示下列事項:

一、於明顯易見處加註「本產品非中藥材冬蟲夏草之製品」之醒語

二、應明確標示菌株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

三、其標示或廣告,應完整標示為「冬蟲夏草菌絲體」七個字,不得僅標示「冬蟲夏草」,且該七個字之字體,應大小一致

另食品品名標示為「冬蟲夏草菌絲體」時,其使用之菌株須為中華被毛孢(Hirsutella sinensis),或分離自冬蟲夏草之蟲草相關菌株。食品業者使用中華被毛孢菌種為原料時,應備妥菌株之鑑定證明;至於使用中華被毛孢以外菌株為食品原料時,應將相關文件送食品藥物管理署備查

上述公告已於103年2月9日生效,業者如產製含冬蟲夏草菌絲體之產品,應依規定標示醒語、菌株名稱及「冬蟲夏草菌絲體」之字樣,並儘速依上述公告規定提供相關資料,送食品藥物管理署備查。如未依規定標示,將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五十二條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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