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特殊營養食品的認證過於浮濫,食藥署日前宣布,明確定義特殊營養食品的蛋白質、維生素含量,須與所含熱量為等比例提供患者每日所需的產品,才可向該署申請查驗登記,蛋白質等營養成分含量過高或過少的產品,都不可標榜是特殊營養食品。
癌症或腎臟病患需補充蛋白質等營養,以成人每日所需1500大卡熱量為基準,如每罐(瓶)特殊營養食品的熱量為250大卡,佔每日所需的1/6,其所含的蛋白質、維生素含量,也必須是每日所需的1/6,等比例供應患者熱量、營養素的產品,才能申請為特殊營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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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修正「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第壹點,並自即日生效(TFDA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