螃蟹亂抓要罰!市售價格恐漲

來源: 螃蟹亂抓要罰!市售價格恐漲

資源保育明年上路 違者罰3到15萬


現在是螃蟹熱賣時節,但為長期的螃蟹資源保育,農委會漁業署今天預告螃蟹禁捕令。從明年開始,每年5月到9月,石蟳(善泳蟳)殼寬(不含蟹腳)6公分以上、其他蟹種限殼寬8公分以上才能捕撈。已經懷抱小蟹的「開花母蟹」,則一律不准捕撈,違者可依照漁業法處3至15萬元


根據這項禁捕令,明年起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旭蟹等殼寬未滿8公分,石蟳未滿6公分,在限捕期間一律不得捕撈

漁會表示,螃蟹禁捕令一下,未來市面上都會是成熟大蟹,零售價格粗估至少翻揚兩成

台南縣區漁會總幹事洪三義說,禁捕令對漁民會有短期陣痛,但長期來說是好事,因為賣大蟹價錢才高,有助漁民收益

 


連結:預告訂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

一、禁止漁船捕撈下列蟳蟹類:
(一)鏽斑蟳(Charybdis feriatus):甲殼寬(指蟳蟹類背甲橫向兩側最寬之距離)未滿八公分(附圖一)。
(二)紅星梭子蟹(Portunus sanguinolent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附圖二)。
(三)遠海梭子蟹(Portunus pelagic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附圖三)。
(四)善泳蟳(Charybdis natator):甲殼寬未滿六公分(附圖四)。
(五)旭蟹(Ranina ranina):甲殼長(指蟳蟹類背甲直向兩側正中之距離)未滿八公分(附圖五)。
二、每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俗稱開花母蟹,如附圖六)。
三、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之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並應於漁船進港後十二小時內放回海中。
四、基於學術研究目的捕撈蟳蟹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三點規定限制。
五、違反第一點至第三點規定之ㄧ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連結:訂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禁止漁船捕撈下列蟳蟹類:
(一)鏽斑蟳(Charybdis feriatus):甲殼寬(指蟳蟹類背甲橫向兩側最寬之距離)未滿八公分(附圖一)。
(二)紅星梭子蟹(Portunus sanguinolent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附圖二)。
(三)遠海梭子蟹(Portunus pelagic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附圖三)。
(四)善泳蟳(Charybdis natator):甲殼寬未滿六公分(附圖四)。
(五)旭蟹(Ranina ranina):甲殼長(指蟳蟹類背甲直向兩側正中之距離)未滿六公分(附圖五)。
二、每年八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俗稱開花母蟹,如附圖六)。
三、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之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置放於維生設備中,並應於漁船進港後十二小時內放回海中。
四、基於學術研究目的捕撈蟳蟹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三點規定限制。
五、違反第一點至第三點規定之ㄧ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小編評:正式法案出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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