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進口茶混台灣茶」不是秘密 查標示!
衛生福利部未來將針對茶葉、果汁、牛奶等食品,分階段稽查成分中是否如實標示,但這麼一來,市面的散裝茶葉要怎麼標示?恐怕就令業者頭痛了,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還指出,台灣茶葉銷售量超過生產量,有些茶標示為台灣茶,但根本就是越南等地的進口茶,對於標示產地是台灣的市售茶葉,有必要調查是否如實標示
有良心的業者會先自律,像是在茶葉罐上有清楚的5大標示,包括品名、產地、廠商、內容量和有效期限,但怕就怕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肖業者如果想鑽漏洞,還是能想盡辦法混茶賣,消費者不想再當冤大頭,就盼政府把關不能只做一半.
連結:進口茶難再混 產地擬強制標示
附上三年前的公告規範一則∼
衛生署昨預告新規定,越南、緬甸等外國進口新鮮茶葉,即使在台乾燥、發酵,也不能標示為台灣茶葉,必須據實標示原產地。此規範並未擴及茶包與包裝茶飲料,曾組織台灣本土茶農自救會擔任執行長的名間鄉長陳聰鑑指出,同樣是茶卻一國兩制,對茶農不公平,也容易給予業者有魚目混珠的機會。
茶包與包裝茶 未在規範之列
根據最快明年上路的「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公告,要求茶葉、大蒜、香菇、竹筍、梅、李、花生等原產品,以其收割或採集國家、地區為其原產地。如果進口食品於我國進行混裝,須以各食品混裝含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
進口的新鮮茶葉,如果在台灣乾燥、發酵後,製成烏龍茶葉,雖然口感改變,不能再稱為台灣茶。但進口新鮮茶葉若在台加工後、裝在茶包中,可稱為「台灣製」茶包。衛生署官員解釋,這是因茶包加工、裝袋的過程較複雜,茶葉的原貌已變形,所以無法與茶葉適用同一規定。
連結:公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修正本署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衛署食字第○九六○四○四一四二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為:進口食品(食品原料)之原產地認定,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但其如屬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食品(食品原料)者,於本國進行包裝販售時,其單一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須標示其原產地(國);混裝之食品,則以各食品(食品原料)混裝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國)。
二、實施食品類別(品項):所有食品類別(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