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消基會:年菜型錄資訊 大都未完整揭露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內容廣告的真實,並不得寫廣告圖片僅供參考,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但是這次抽查卻發現,家樂福、老協珍(好市多會員)、鬍鬚張型錄上標示圖片僅供參考的字樣,愛買也註記本DM刊登的價格、文案和圖片,如印刷有誤,以賣場為主。
張智剛強調,家樂福還有寫價格變動以賣場網站為主,古華花園飯店保留終止或變更優惠活動之權利,義大天悅飯店則寫著本飯店保有專案更改權,以現場實推為主,這6家廠商根本是明顯違反規定。
小編評:原來不能寫圖片僅供參考啊?那泡麵上面這樣寫是不是一樣違規呢?
連結:年菜型錄 77%牛肉未標產地
調查也發現,十九家型錄全都沒有明確標示食品廠商名稱,僅註明「委託專業合格食品廠商生產製造」字樣。針對牛肉食品部分,消基會調查也發現,抽檢型錄中,有十三家提供牛肉菜色,但十家沒標示牛肉產地,未標示比例高達七十七%。
消保法規定,只要是郵購(包含網購)商品,即使是生鮮食品,消費者也有權利在七天內退換貨,型錄應標明退換貨條件,但十九款型錄中有十三款未標示,消費者拿到商品發現與型錄不符,若無法退換,豈不吃悶虧
小編評:原來生鮮食品也可以七天內退貨…
連結:年菜預購型錄抽查-資訊100%不完整,6家型錄有損消費者權益!
本次檢視項目為「是否有告知委託食品廠製造」、「產品製造人名稱」、「是否標示圖片僅供參考」、「食品之內容物標示」、「數量�重量規格標示」、「熱量標示」、「牛肉產地來源標示」及「退換貨條件」等8項。
一、4家是否委託食品廠製造資訊不清,100%未揭示產品製造人名稱!
根據「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型錄應記載「產品製造人名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也曾以新聞稿方式,促請業者在預購型錄或廣告單的個別年菜照片明顯處,明確記載係「○○餐廳委託(任)○○食品廠製造」字樣。
本次檢視的19件年菜預購型錄大致可分為刊載銷售「其他知名品牌商品」及「自身品牌商品」兩大類。9件飯店、餐廳發行之型錄皆為「自身品牌商品」,雖然型錄上並未記載「○○餐廳委託(任)○○食品廠製造」字樣或是「產品製造人名稱」,但經電話詢問,業者皆表示為餐廳廚房親自製作,並未委外,因此於本項調查中無問題。
另外8件通路商發行之型錄則為「其他知名品牌商品」,因此若商品非該品牌親製,除了應在個別年菜照片標明「○○餐廳委託(任)○○食品廠製造」字樣,也應該標示「產品製造人名稱」,讓消費者能確實了解該商品是由誰生產製造。
經檢視,僅3件型錄有標示委託食品廠製造字樣,其中(4)全家便利商店有依照行政院消保處要求,於個別年菜照片上明載委託合格食品廠製造相關字樣,但並未明確說明是哪家食品廠製造,且部分非掛名其他品牌年菜也未告知產品製造人名稱。(1)OK便利購雖然部分個別年菜照片有標示委託合格食品廠製造,但又於每頁下方以極小字體註明「本DM產品為品牌委任專業合格食品廠商生產製造」,兩種不同的表達方式,恐有誤導消費者以為僅有在圖片上標示「委任廠商製造」的品項之外,其餘產品皆為該餐廳或大廚所製造的錯覺;「產品製造人名稱」同樣也未說明。(3)統一超商則僅於每頁上方註明「本DM產品為各品牌委任專業合格食品廠生產製造」,並未於個別年菜照片標註,也未說明食品廠名稱或產品製造人名稱。
(2)萊爾富、(5)愛買、(7)家樂福、(9)頂好、(10)全聯福利中心等5件完全未記載委任其他食品廠生產製造等字樣者,經電話詢問結果(2)萊爾富、(7)家樂福及(10)全聯福利中心表示該品牌商品皆為該品牌親製,因此標示無問題。(5)愛買不清楚品牌商品為親製或代工;(9)頂好則表示基本上是品牌委外製造。
(6)大潤發及(8)台糖量販店雖然年菜照片並未有其他知名品牌名稱,無標示委託食品廠製造之問題,但同樣未告知產品製造人名稱,消費者無從得知年菜是由誰生產製造。
雖然主管機關希望業者能明確記載「○○餐廳委託(任)○○食品廠製造」字樣,但業者卻都以「委託專業合格食品廠商生產製造」字樣帶過,未明確標示委託食品廠商之名稱,是否另有隱情?事實上前述通路商發行之型錄標示缺失,在消基會前次相關記者會「名廚、星級餐廳年菜到你家?預購型錄89%未明示『代工』或『親製』!」就已被點出,此次仍有相同問題,也顯示業者似乎無意改善!
二、19件食品內容物、重量�數量及熱量標示100%不完整!
常見的預購型錄商品與食品而衍生的消費爭議,除了外觀與內容物有所落差外,商品份量與消費者期待不同也是常出現的糾紛之一,參照「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歸納出「食品之內容物標示」、「數量�重量規格標示」、「熱量標示」共3項商品重要資訊進行檢視。
* 【食品之內容物標示】:食品之內容物標示除了讓消費者不必看著型錄圖片猜測菜色裡究竟含有哪些食材,對於會對某些食物過敏的消費者而言,更是重要資訊。
本次檢視結果發現全數皆未完整揭示各食品之內容物,完全未標示相關資訊的有11家,分別為(3)統一超商、(4)全家便利商店、(6)大潤發、(7)家樂福、(8)台糖量販店、(11)老協珍-好市多、(12)鬍鬚張、(13)神旺大飯店、(14)台北福華大飯店、(17)華泰王子大飯店、(18)古華花園飯店。標示不完整之情形則有大部分未標示,如(9)頂好、(10)全聯福利中心、(19)義大天悅飯店,或是套餐組未標示個別食品內容物,如(1)OK便利購、(2)萊爾富、(5)愛買,另一類情形則為僅有拼盤類有標示,如(15)台北凱撒大飯店、(16)台北喜來登大飯店,雖然有標示拼盤內容物,不過也沒有各內容物的詳細食材。
* 【數量�重量規格標示】:商品規格是消費者在選擇時考量份量與其售價之重要資訊,由於年菜預購除了提供單點菜色,也會搭配好套餐組讓消費者一次搞定,因此套餐組之規格標示不論是各別標示或是標示總和,皆屬於標示完整。
經檢視,僅7家規格標示資訊完整,分別為(1)OK便利購、(2)萊爾富、(3)統一超商、(4)全家便利商店、(5)愛買、(6)大潤發、(7)家樂福。標示不完整的5家有(8)台糖量販店、(10)全聯福利中心、(17)華泰王子大飯店:套餐組未標示各別重量或總和、(9)頂好、(15)台北凱撒大飯店:部分未標示。(11)老協珍-好市多、(12)鬍鬚張、(13)神旺大飯店、(14)台北福華大飯店、(16)台北喜來登大飯店、(18)古華花園飯店、(19)義大天悅飯店等7家皆未揭示商品規格資訊。
此外,檢視型錄可以發現部分業者會提供食用人數,讓消費者可以更輕鬆選擇適當菜色,此點值得其他業者效仿,提供越完善資訊,越能降低糾紛產生。但部分業者僅提供食用人數,卻未標示基本規定的規格資訊,仍然應加以改善。
* 【熱量標示】:雖然過年吃大餐可說是為了犒賞辛苦了一年的自己,但仍然要注意飲食均衡、避免飲食過量,何況現在人注重養生、健康之道,熱量標示也是一參考資訊。檢視結果多數型錄未標示熱量,分別有(5)愛買、(6)大潤發、(7)家樂福、(8)台糖量販店、(9)頂好、(11)老協珍-好市多、(12)鬍鬚張、(13)神旺大飯店、(14)台北福華大飯店、(15)台北凱撒大飯店、(16)台北喜來登大飯店、(17)華泰王子大飯店、(18)古華花園飯店、(19)義大天悅飯店,共14家;(10)全聯福利中心則是套餐組未標示熱量。(1)OK便利購、(2)萊爾富、(3)統一超商、(4)全家便利商店等4家有完整標示熱量資訊。
三、3家明示「圖片僅供參考」;3家記載不合理條款!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的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亦即廣告內容為契約之ㄧ部分,縱業者於廣告或契約上載明該表示或表徵「僅供參考」,也不得因此而主張免責。「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也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不得約定廣告(圖片)僅供參考。」
本次檢視樣品中,(7)家樂福、(11)老協珍-好市多、(12)鬍鬚張等3家,仍然於型錄上標示「圖片僅供參考」字樣;(5)愛買雖然沒有直接標示「圖片僅供參考」,但註記「本DM刊登之價格、文案及圖片,如印刷有誤,以賣場為主」。事實上,(5)愛買、(7)家樂福在消基會前次年菜預購型錄檢視調查結果,都有相同問題,顯見業者根本不思改善,也不見政府落實稽查督導。
另外,「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規定:「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但(7)家樂福卻另約定「價格更動以賣場、網站為主」,(18)古華花園飯店約定「保留終止或變更優惠活動之權利」,(19)義大天悅飯店則約定「本飯店保有專案更改權,以現場實推為主」,此3家明顯違反規定。
四、牛肉哪裡來?77%完全未標示牛肉產地!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規定,凡是2012年9月20日後製造的含牛肉或牛肉可食用部位原料的食品,均強制要求標示牛肉產地。讓消費者可藉由原料原產地標示,有選擇不含「萊克多巴胺」的牛肉或牛可食部位相關食品的權利。
本次檢視的年菜預購型錄中,共有13家提供牛品菜色,但有完整標示牛肉產地的僅有2家為(3)統一超商及(13)神旺大飯店;(2)萊爾富則是部分產品有標示產地部分沒有。其餘10家未標示牛肉產地者分別為(1)OK便利購、(4)全家便利商店、(5)愛買、(6)大潤發、(7)家樂福、(8)台糖量販店、(9)頂好、(10)全聯福利中心、(14)台北福華大飯店、(18)古華花園飯店,占77%。
消費者參考業者提供的型錄購買商品時,未必會看到食品包裝標示或是看到餐廳業者之菜單或門口標示,因此消基會建議業者,若型錄上有含牛肉或牛肉可食用部位原料的產品,也應該明確標示產地來源,讓消費者在參考型錄時,就能了解產品相關資訊以判斷是否要購買商品。
五、13家未標示退換貨條件,占68%
「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應記載中第五條:「(業者)應載明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或收受商品後○日內(不得少於7日),對商品欲退貨時,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不附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施行細則第16條則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應告知消費者本法第18條所定事項,及第19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檢視19件型錄揭示資訊,僅(1)OK便利購、(2)萊爾富、(3)統一超商、(4)全家便利商店、(9)頂好、(10)全聯福利中心,共6家型錄有告知退換貨資訊,其餘13家未提供退換貨相關資訊!消基會認為,若業者販售之商品不能即時檢視,如宅配到家或到店取貨但該商品有包裝盒包裝,消費者即應有7天猶豫期權利;若是飯店餐廳業者提供即食商品,消費者在取貨時可當下檢視之商品,雖然沒有7天猶豫期,業者也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提供退換貨條件機制資訊,否則消費者拿到商品發現內容和參考型錄或與預期不符,卻無法退換,豈不只能吃悶虧?
另外,在檢視型錄資訊時,發現部分提供宅配服務之業者,其型錄商品售價有特別註明,如(1)OK便利購型錄商品之價格標註「店取價」、(9)頂好型錄商品之價格註明「到店取貨價」、(3)統一超商型錄商品之價格則標示「本店�他店取貨價」,其中僅(1)OK便利購於型錄最後頁說明:「每盒宅配費用需負擔:冷凍130元」,其餘皆未說明宅配是否需額外負擔費用,是宅配也同價?還是有其他售價?或是另外收費?從型錄提供的資訊無法判斷。消基會認為,業者若有需消費者額外負擔之費用,應一併清楚告知消費者,而不是消費者下訂後才告知這個要收費、那個也要收費,讓消費者支出預期外的費用。
小編評:看消基會原始報導最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