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不實以行為一罰原則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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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99年至102年7月,衛生機關裁處食品違規廣告案件計12,602件、罰鍰金額高達新臺幣43,108.4萬元,並可按次處罰直到停止刊播為止,即使屬同一產品的同一版廣告,若違規卻連續刊播,可按「一行為一罰」之原則開罰。食品廣告若誇大不實、宣稱療效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及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小編評:不是之前就是一案一罰嗎?

 


連結:食品違規廣告依「一行為一罰」之原則,罰鍰「總金額」並不以20萬元為上限!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有關食品違規廣告案件皆由衛生機關受理,惟依其違規樣態,所適用之法源不同。99年至102年7月,衛生機關裁處食品違規廣告案件計12,602件、罰鍰金額高達新臺幣43,108.4萬元。並「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衛生機關於處辦違規食品廣告案件時,縱屬同一產品之同一版廣告,倘其連續刊播,按「一行為一罰」之原則,罰鍰「總金額」並不以20萬元為上限。

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已於今年6月21日施行,依食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另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違反上開規定者,則依同法第45條分別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及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為杜絕違規廣告,食管法第45條針對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至於廣告違規與否及其適用法條,則須依個案證據、事實,方能判定。

 


連結:食品廣告不實 馬總統促提升罰則

塑化劑、毒澱粉、胖達人等食品安全事件引發國人疑慮。針對食品廣告標示不實,馬英九總統昨天指示衛福部等相關部會修法提高罰則,並研究循行政罰法處罰業者的可行性,以遏止不肖業者,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依照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因按個別法規處罰後仍覺得不夠,可以廠商「違法所得利益」處更重罰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限制。

小編評:我認為罰則多高是一個問題,能不能執行又是另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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