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名廚加持預購餐食 代言、監製須標清楚
近年越來越多民眾僅憑網路照片或是電視影片訂購餐食,到貨時卻發現根本是工廠的加工食品,「澎湃大菜」變成「陽春版小菜」。為避免類似糾紛,食藥署擬訂定型化契約,包括電視、超商、網路等非實體通路販售餐食,若非掛名的名廚親自參與監製,在外包裝刊登照片或掛名,都必須標明僅為產品代言人
預告「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除要求餐食包裝上應標示內容物、食品添加物等細節內容,民眾收貨是否冷凍或常溫保存也要註明
「知名人士」代言負連帶責 定義難界定!
食藥署認為,鼎王紅透半邊天,部落客網路上大力吹捧也要負責,因此食藥署說,未來代言人或部落客,收費發文都得要負連帶責任,只不過有收費、沒收費難以定義,按照公平交易法規定,非知名人物賠償以「報酬十倍為上限」,但知名人士怎麼定義,食藥署署長葉明功舉例,部落客粉絲人數超過十萬就算知名人士,名廚阿基師則是高標準看待,認為粉絲兩人以上就算知名
記者:「所以按讚或轉載次數,很難界定『知名』?」消基會副秘書長吳榮達:「很難界定,真的很難界定。」
連消基會也難以界定「知名人士」定義,而阿基師,則是高標準看待,因為食安問題不能馬虎。名廚阿基師:「所謂的『知名』應該是你有兩人以上(粉絲),就算是知名,就像結夥搶劫一樣,兩人就算結夥。」
代言人或部落客,每個人對食物的「感受」不同,不是「考證照」就能解決,食藥署要開鍘,恐怕困難重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告的「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明定賣方應主動揭露業者資訊及商品資訊,並應載明商品交付地、日期及交付方式等相關資訊。在預告期滿後,即公告實施
草案內容也顯示,有關「商品圖片僅供參考,請以實際物品為準」等字語,不可以出現在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型錄,業者也不可以擅自變更食品或餐飲服務內容
「僅供參考」禁用 郵購尺寸容量應詳載
像業者愛把名廚或名人照片,跟商品擺在一起,讓消費者誤以為東西是出自名廚之手,未來通通不行,必須明確標註,請來背書的專家是否親自操刀,還是只做技術指導,還有產品規格也要清清楚楚,蛋糕只寫上數量,讓人摸不著到底多大尺寸,冰淇淋禮盒只寫冰淇淋,不知道容量到底有多少,未來都算違法,必須要清楚寫上大小或容量,而目前已經有業者主動標明重量,跟外盒尺寸大小供參考,過去常見的「圖片僅供參考」,也不能打在型錄上
連結:預告訂定「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連結:預告「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食藥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擬具「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本草案係檢討前衛生署於96年公告之「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並大幅修正契約內容,明定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揭露業者資訊及商品資訊,並應載明商品交付地、日期及交付方式等相關資訊。此外,如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行使解約權。冀能透過本契約實質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督促業者誠信履行義務,進而促進食品或餐飲服務郵購買賣市場之資訊透明化與產業發展。
草案內容說明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一) 明定郵購買賣應載明企業經營者資訊。(草案第一點)
(二) 明定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揭露商品資訊,但法令對於商品或食品之標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草案第三點)
(三) 明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付款方式之說明供消費者參閱。(草案第四點)
(四) 明定契約成立起始期: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草案第五點)
(五) 明定企業經營者應載明商品之交付日期及運送方式,並提供交付地點供消費者選擇。(草案第六點)
(六) 明定郵購買賣消費者之解約權: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草案第七點)
(七) 明定消費者行使解約權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解約通知後,依規定日期辦理價金返還手續。(草案第八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 明定郵購買賣應載明企業經營者資訊。(草案第一點)
(二) 明定郵購買賣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變更標的物之商品資訊,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草案第四點)
(三) 明定契約經營者不得任意解除契約。(草案第六點)
(四) 明定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其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法規應負之責任。(草案第七點)
(五) 明定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約權。(草案第九點)
小編評:附上法案連結,大家自己看吧∼
連結:名廚代言食品 須標示
網購或超商預購食品常大打「名廚」招牌吸客,但實際卻非名廚上菜,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昨預告郵購食品的定型化契約草案,最快下半年起施行,網購或超商預購食品,若名廚未參與食品監製,包裝應清楚標明,否則可處罰鍰。民眾坦言:「名廚確可提高購買欲,以後會看清楚再買。」
該草案預計今年6月底前公告,公告後給業者緩衝半年至1年後,最快明年元月起正式實施。食藥署食品組科長鄭維智表示,草案是檢討96年公告的「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從原本僅規範的年菜,擴大到從網路、型錄、傳單、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話、傳真、雜誌或其他類似方法買年菜、餅乾等食品。
連結:不能唬弄!網購美食 不准標「圖片僅供參考」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11)天預告訂定「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要求業者未來通通不准標示「商品圖片僅供參考,請以實際物品為準」卸責,名廚若非親自監製也只准掛名「代言人」,另7日內皆可退貨及退款。食藥署今天預告訂定「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規範包括:超商、網購、電視購物、廣播、報紙、雜誌等所有非實體店面販售的食品、餐飲服務都應遵守。
小編評:新聞三連發,各家媒體重點都有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