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預告修正「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草案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三、「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113
(四)傳真:(02)27877178
(五)電子信箱:hanklin94030@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