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第一家鹽酥雞毒椒鹽案 創辦人子女遭判刑(2017/06/20)
台灣鹽酥雞創辦人陳廷智開設的「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遭控自2007年至2015年生產16項椒鹽粉等產品,為節省成本是摻用含重金屬「砷」且恐致癌的工業用碳酸鎂,8年來賣到全台各地多家鹽酥雞攤商、小吃店,大賺黑心錢,還涉及用假帳漏報收入逃漏稅,新北地院今認為陳廷智不知情判無罪,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處次子總經理陳星佑2年,台灣第一家罰金600萬元,須沒收犯罪所得1588萬餘元。另長女副總經理陳鏡如除涉違反《食安法》,加上逃漏稅的《商業會計法》共判處1年,可易科罰金,會計簡素蓮則6月,可易科,緩刑3年,也須沒收第一家逃漏稅犯罪所得318萬餘元;全案尚可上訴。
2015年3月彰化地檢署查出,有業者在胡椒粉內添加工業用碳酸鎂,清查發現該允成生產A-102工業碳酸鎂,其供應商也有出貨給台灣第一家,同年四月檢警搜索約談陳廷智、陳星佑(51歲)、陳鏡如(55歲)到案。該工業碳酸鎂經新北衛生局送交食藥署檢驗,發現有害人體的致癌物砷含量為7.69ppm、7.83ppm,均高過《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規格標準》的砷含量不得高過4ppm的標準,已屬有毒的食品添加物。另據食藥署、新北衛生局證稱,短期內若服用100毫克的砷會引起中毒症狀,若食用超過200毫克或長期食用,可能增加罹患皮膚癌、肝癌、膀胱癌的風險,甚至致命。
全案經檢方起訴陳廷智、陳星佑、陳鏡如,但新北地院發現早在2000年,陳廷智就將公司交棒給陳星佑、陳鏡如,雖有將胡椒粉配方交給負責生產的陳星佑,但已未實際管事,也沒參與逃漏稅,才判陳廷智無罪。至於陳星佑部分,新北地院表示,《食安法》已在2014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禁止食品業者以有毒的食品添加物製成食品,但陳星佑明知允成生產碳酸鎂是工業原料,除未具有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包裝更印有「For Indusrial Use Only」(僅供工業使用),仍不以意,繼續添加所製的椒鹽粉、胡椒粉來銷售,已屬故意。至於副總經理陳鏡如雖不負責產品生產,但身為食品業者經營者之一,自應確保食安無虞,卻未注意而任由公司使用工業用碳酸鎂,也有過失。
新北地院痛責陳星佑未有食品業者自覺,也未注重消費者食用健康,應受譴責,但考量超標不多,未造成消費者身體不適,因此判處2年,至於未盡監督的陳鏡如則判處3月,可易科。另第一家2012年至2014年逃漏營所稅共319萬餘元,新北地院認為僅陳鏡如、會計簡素蓮涉案,又兩人已坦承案情,陳女有配合補稅,才判處陳女10月(與違反《食安法》共應執行1年,可易科),又簡女只是受僱員工,涉案輕微判6月,可易科、緩刑 3年。
小編評:這個案子算是添加工業原料中,判刑數一數二重的,希望可以達到抑止黑心作為的效果。(相關舊案請看連結)
連結:【從食品法規精神看第一家鹽酥雞毒椒鹽案判決的問題】(2017/06/24,韋恩的食.農.生活)
看到判決理由的其中一部分,讓我對食藥署、新北市衛
問題出在這裡: 判決理由一之二(連結): 「A-102 碳酸鎂含有7.69 至7.83ppm 不等的三價砷,高於主管機關頒佈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
事實上,這個觀念:「(砷)…高於主管機關頒佈的「食品
所以說, 砷超過4ppm就是有毒的這個觀念是錯的。4ppm只是
否則,像蘋果日報報導「另據食藥署、新北衛生局證稱,短
小編評:附上韋恩的看法,看完後忽然覺得好像很有道理…
連結:摻毒椒鹽案 台灣第一家創辦人否認犯罪(2017/11/07)
台灣鹽酥雞創辦人陳廷智開設的「台灣第一家公司」涉售摻有毒工業級碳酸鎂的椒鹽粉,高院二審7日首次開庭,陳廷智及子女3人均否認犯罪:陳說,被外界指黑心奸商感到難過。 全案緣於新北市政府衛生單位例行性稽查時,透過進出貨的帳目勾稽比對,赫然發現「台灣第一家」進貨的碳酸鎂等,因為價格比食品級還要低,疑似使用工業級原料,於是衛生單位開始調查。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公司從96年起至104年間生產16項的椒鹽粉等產品,摻用有毒的工業級碳酸鎂販售至全台各地多家鹽酥雞攤商,另涉逃漏稅,陳廷智已交棒子女,未實際管事獲判無罪,陳星佑被依違反食安法判刑2年;陳鏡如被依違反食安法及商會法判刑1年;公司因違反食安法及逃稅被判沒收犯罪所得1588萬元及319萬元。 檢方及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首次開庭;陳廷智、陳星佑及陳鏡如均否認犯罪。
陳廷智說,他以良心做生意,沒做不合法的事,年紀大,已將事業交棒給子女,有聽兒子陳星佑說過碳酸鎂可以改良品質,他不知道碳酸鎂有分食品級及工業級,更不知有毒及對人體有影響,他自己吃下不少,消費者因本案爆發而人心惶惶,更對外界指黑心奸商一事,感到難過。 摻碳酸鎂只是為了解決胡椒粉等產品結塊問題,只有微量而已,家裡的人都有在吃,不知道有毒,一審法院說他明知工業級還添加,感到冤枉。
小編評:這種說詞…難道不覺得自己經營食品業,應該要有責任弄懂添加物有食品級和工業級的差別嗎?就算沒有犯意也有企業責任吧?!
連結:賣黑心胡椒粉賺上億元 「台灣第一家」子女遭判刑(2019/01/16)
連結:黑心錢賺破億!知名鹽酥雞二審判更重(2019/01/16)
新北市土城區「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以賣鹽酥雞起家,卻在胡椒粉、椒鹽粉等摻入工業用碳酸鎂,再販售至全台。一審判創辦人陳廷智無罪,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子女陳星佑、陳鏡如,被依食安法等罪判2年、1年徒刑。案件上訴,高等法院今天宣判,維持陳廷智無罪判決,陳星佑、陳鏡如被改判2年6月、2年徒刑,公司判罰700萬,沒收不法所得1億1595萬元。可上訴。
二審判決指出,陳星佑、陳鏡如為讓胡椒粉、椒鹽粉等16項食品蓬鬆、不易受潮結塊,且要降低採購成本,自2013年6月起至2014年3月底購入工業用的碳酸鎂,再指示不知情的員工加入胡椒粉、椒鹽粉等食品中,再販售給下游客戶,直到媒體大幅報導司法和衛生機關介入調查胡椒粉添加工業用碳酸鎂一事,才於2015年4月1日起改用食品級碳酸鎂,不法獲利高達1億1595萬餘元。
高院認為,依照食安法規定,所謂食品或添加物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應以可「供食用」為前提,雖然碳酸鎂有表列在食品添加物品項中,但台灣第一家公司摻的碳酸鎂,並非可供食用的產品,且外包裝袋上也有明確標示「僅供工業使用」;陳星佑、陳鏡如2013年間經衛生局人員勸誡不疑使用工業用碳酸鎂、廠商也告知碳酸鎂事工業使用,未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2人仍執意繼續添加牟利,可見有犯行之故意。
另外,檢方認為,台灣第一家公司使用的碳酸鎂含有三價砷,且超過官方規定的4ppm,三價砷是對人體有害致癌物質,認定是有毒的食品添加物。但法院指出,食藥署公告的檢驗方式,僅能檢驗出碳酸鎂砷含量超標,但無法計算實際數值,也無法確認有害人體健康的砷含量為和,無從認定2人添加有毒食品添加物。
判決指出,陳星佑、陳鏡如犯罪期間長達2年之久,2人犯後在檢方偵查時曾坦承犯行,但在法院審理時卻翻供,均改口否認犯罪,顯無悔意,犯後態度難認良好。
小編評:將銷售額1億1595萬元均視為犯罪所得須沒收…之前幾個案子都沒判這麼重,第一家鹹酥雞真的GG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