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市面上常充斥著誇稱具有減肥、瘦身及豐胸等涉療效的違規食品廣告,衛生局強調,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已於102年6月19日公布實施,法規內已加重食品違規標示、宣傳或廣告,擅自宣稱醫療效能,罰鍰已從原本20萬至100萬元,提高到60萬至500萬罰則
食品廣告的違規情形各有不同,依據衛生署規定的食品標示或廣告詞句認定標準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像是不得宣稱預防、改善、減輕、治療疾病或生理情形,如壯陽、改善過敏體質、治失眠、治療近視、降血壓等,其它如降肝脂、解肝毒、消腫止痛、止喘、消除心律不整都不行;涉及中藥材之效能,如補腎、健脾、養肝、益胃、清心火、潤肺等也已涉及食品違規廣告
臺南市衛生局再一次提醒民眾,對於誇大功效或宣稱具有醫藥效能的食品廣告,民眾都應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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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重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之處分,其罰鍰金額由原20~100萬元提高至60~500萬元。(修正條文第45條)
(二)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修正條文第45條)
(三)違規廣告經處分業者及通知傳播業者,仍未停止刊播者,主管機關除按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修正條文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