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主管「廣告不實」,衛署太誇張

連結:不知主管「廣告不實」 衛署太誇張

食品廣告不實爭議多,今年4月行政院副院長毛治國主持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中拍板,確立食品廣告不實案件均由衛生單位主管。但衛生署官員昨被《蘋果》問到如何處理速食業者的廣告不實爭議時,卻聲稱非其主管業務,經記者多番說明後,才鬆口說會處理。消基會痛批衛生署「太誇張了」。

現有法規中《食品衛生管理法》和《公平法》均有規範廣告不實,但罰則不同,分別罰4萬至20萬元及5萬至2500萬元。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常有民眾投訴實際食品與廣告不符,有廣告不實之嫌,衛生署認為該署管的是食物安全,不是廣告,食品廣告不實應由公平會管,公平會則認為衛生署有專法《食藥法》,應由衛生署管。而今年4月行政院已釐清應由衛生署主管。

小編評:
漢堡大不大,照片假不假用食管法來管理?

毛治國的決策真是明顯的外行領導內行,如果這種無關食品衛生安全議題的東西都要未生署管,那要公平會幹嗎?衛生局稽查員做這麼多跟衛生安全工作無關的事,難怪會人力不夠!

半年前那個辦桌契約由TFDA擬訂也是一樣,莫名其妙到了極點!

 


連結:食品違規廣告,食品藥物管理局向來積極處理!

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有關食品違規廣告案件由衛生機關受理,惟依其違規樣態,所適用之法源不同。自101年1月迄今,因廣告而衍生之消費爭議案件,包含: 菜單圖片與產品實體或口感與消費者認知有落差; 型錄、網站資料揭露產品資訊或促銷方案未盡完善等,各縣市政府業已受理,惟其處辦涉及各相關法令立法意旨、構成要件、消費者訴求等問題,須一併考量,方能擇適切之法條,為妥善平衡之處置。

102年4月10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13次會議,請衛生署與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會議決議為後續處理,是以,衛生機關亦將爰此以「食品廣告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者,優先處理」、「食品廣告管理與消費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妥處」等原則積極處辦相關案件。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廣告不得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療效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消費者保護法第4、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至於廣告違規與否及其適用法條,則須依個案證據、事實,方能判定。

小編評:TFDA這篇新聞稿寫出了無限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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