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波冷凍冷藏車稽查,7成溫度過高

連結:冷凍冷藏車稽查 7 成溫度過高

依食品衛生規範,冷藏食品保存須在攝氏七度以下,冷凍食品保存則須攝氏負十八度以下。如溫度太高,食物可能敗壞。查核顯示,85度C承租的運輸車載運應冷凍的麵團,溫度卻達八.六度,冷度不足達廿六.六度,最為離譜!家樂福委託一家食品公司載運的冰淇淋則被測得四.一度,冷度不足廿二.一度。

消保官王德明指出,七月消保處曾針對新北市查核十五輛宅配車輛廂體溫度,六輛溫度不足,其中五輛竟將應冷凍冷藏食品以常溫運送,都屬台灣宅配通公司所有。八月廿二日擴大在台中、台南、桃園、南投、宜蘭、基隆六縣市抽查,台灣宅配通再度上榜;一輛載運應冷凍的彌月蛋糕、花枝丸和軟骨肉的運送車,冷度僅負十度。

小編評:第二次大稽查,還是有業者沒過關。隨文附上弟一次稽查新聞:「冷藏」泡菜常溫配送,消保處查宅配通。

 


連結:冷凍(藏)食品運送車第二次聯合稽查結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保處鑒於7月份在新北市查核宅配業車輛廂體溫度時,發現冷凍(藏)車溫度不足之情形相當嚴重,故再於本(8)月22日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交通部公路總局相關監理站、台中市、台南市、桃園縣、南投縣、宜蘭縣、基隆市等地方政府消保官、衛生局及警察局交通隊人員,分別於前述地方進行查核。不合格情形如下詳如附表)

一、車輛管理部分:有2輛貨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擅自變更車身,已當場由警察機關開罰。

(一)編號62-車號1951-MP、車主為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車廂長度與登記不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由台南市警察局交通隊開立罰單(新台幣3600元至5400元)。

(二)編號75-車號0932-ER,車主為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車輛型式由「廂式」擅自改成「廂式冷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處3600元之罰鍰。

二、衛生部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未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物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已由衛生機關限於103年9月10日前改善。

(一)違反載送食品應備「紙本溫度紀錄」之規定,有24件。為編號1.2.3.21.33.34.35.36.37.38.41.48.51.61.62.70.71.74.75.76.77.78.79.80。
(二)違反「載前廂體確保產品有效保溫度」,有35件。為編號1.2.3.4.14.15.16.17.18.19.20.21.22.33.34.35.36.37.38.48.51.58.59.60.61.62.63.71.74.75.76.77.78.79.80.

有關本次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表示,車輛管理部分已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督促相關車輛管理機關依法辦理;衛生管理部分則請衛生福利部督促地方衛生機關請業者落實改正並加強稽查。行政院消保處並表示,若有必要將展開下一波的聯合稽查。

相關法條附註: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伍、 食品物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
二十一、 食品物流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貳章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相關專業規定。
(一)食品物流業者應制訂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據以執行。
(二)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應包括下列內容:
1、不同食品作業場所應分別設置或予適當區隔,並有足夠之空間,以供物品之搬運。
2、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並保持整潔,不得直接放置地面。
3、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並確實記錄。
4、作業中需溫溼度管制者,應建立管制方法與基準,並確實記錄。
5、貯存過程中應定期檢查,並確實記錄。如有異狀應立即處理,以確保食品或原料之品質及衛生。
6、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的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
7、低溫食品之品溫在裝載、卸貨前,均應加以檢測及記錄。
8、低溫食品理貨及裝卸貨作業均應在攝氏十五度以下之場所進行,且作業應迅速,以避免產品溫度之異常變動。
9、食品物流業者不得任意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
(三)        配送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運輸車輛應於裝載前檢查其裝備,並保持清潔衛生。
2、產品堆疊時應保持穩固,並能維持適當之空氣流通。
3、裝載低溫食品前.所有運輸車輛之廂體應能確保產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4、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激烈的溫度或濕度變動與撞擊及車內積水等。
5、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的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否則禁止與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運輸。
陸、 食品販賣業者良好衛生規範
二十二、 食品販賣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貳章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之共同專業規定:
(一)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設施及場所應保持清潔,並設置有效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分別妥善保存、整齊堆放,以防止污染及腐敗。
(三)食品之熱藏(高溫貯存),溫度應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
(四)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良好通風。
(五)應有衛生管理專責人員於現場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六)販賣貯存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
(七)販賣貯存作業中須溫溼度管制者,應建立管制方法與基準,並據以執行。
(八)販賣貯存作業中應定期檢查產品之標示或貯存狀態,如有異狀應立即處理,以確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品質及衛生。
(九)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的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否則禁止與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
(十)販賣場所之光線應達到二00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至改變食品之顏色。
二十三、 販賣、貯存冷凍、冷藏食品之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二十二點之良好衛生規範外,並應符合下列相關專業規定:
(一)販賣業者不得任意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
(二)冷凍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冷藏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之規定,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處新台幣3600元-5400元罰鍰。

小編評:法條好多好復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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