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範進口具食品及非食品複合用途產品應報明用途:
為強化進口食品之邊境源頭管理,關務署修正報關手冊,凡報運進口輸入規定為F02之貨物(即具食品及非食品複合用途產品),應於進口報單填報用途代碼以敘明用途(食用、飼料用、工業用、其他非食用),該署並將於貨物放行後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資訊交換平台將相關資料提供主管機關進行追蹤管理。
二、執行進口油脂邊境分流管理及管控:
為解決進口非食用油脂違法流用問題,凡報運進口油脂皆須申報用途,並依用途取具相關主管機關檢驗或許可文件辦理報關。
食品用途:須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檢驗。
飼料用途:須取得農委會許可文件。
工業用途:須取得經濟部工業局許可文件。
生質柴油用途:須取得經濟部能源局許可文件。
海關依據上開相關文件(資料)辦理後續通關作業。如廠商未取得任何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不准報運進口,嚴格執行邊境管控。
三、加強進口油脂之審核及查驗:
為配合源頭管理政策,加強進口油脂報關文件審核及風險管控,對高風險之進口油脂(劣質油脂)提高查驗比率。
四、精進事後稽核管控:
針對進口報單貨名檔內申報有「食用」或「edible」字樣之進口貨品,由關務署以電腦程式篩選提供各關審核單位或稽核單位加強審核或實施事後稽核。
五、落實通報機制及清查舊案:
關務署各關審核報單發現申報異常者,依據風險管理機制,應即管控並按規定通報,俾該署其他關區及主管機關加強對該進口廠商之查驗及審核程序,並全面清查其相關舊案。
六、強化關員查驗技巧:
訂定動物油品查驗及辨識方法,並納入「海關驗估重點資料庫」,提升關員查驗技巧。
七、建置異常案件即時通報機制:
為強化邊境管制效能與境內查核之連繫,關務署於關務會報提案與各簽審規定主管機關建置異常案件即時通報機制。海關發現異常案件,即時通報簽審機關,進行後市場稽核;簽審機關於境內查核發現違章情事,即時通報海關,阻截不法於關口。
小編評:難得貼關務署的新聞稿~
連結:海關針對輸入規定代碼為「F02」之進口食品及非食品 通關時應報明「用途別」
依現行輸入規定代碼「F02」規定內容:「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實務作業上,進口貨物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即應向食藥署申請輸入合格許可,海關始得放行貨物;如非屬食品(或不含有食品)者,則無需向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惟報關時應主動申報免證代碼14碼(DH999999999999),貨物放行後,由海關將進口放行資料透過電子閘門批次傳送主管機關進行後市場管理。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此次劣質豬油事件,顯示有部分違規業者將食用油品申報為非食用,逃避主管機關食品檢驗。為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政府將針對油脂產品規劃進行分流管理,進口之油脂產品均應詳實申報用途,申報用途如為食用,應取得食藥署輸入許可;如為飼料用,應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輸入許可;如為工業用,則應取得經濟部輸入許可。為配合未來油脂產品分流管理,及加強所有進口食用及非食用產品之邊境管理,海關已針對輸入規定代碼為「F02」之進口貨物,修正報關手冊作業規定,自本(103)年10月21日起,凡進口輸入規定代碼為「F02」之貨品,進口業者或受委託之報關業者,除應於進口報單貨名欄詳實申報該進口貨品之用途外,另應於「型號」欄位第1碼填報用途代碼1、2、3或4。其中用途代碼1代表食用;2代表飼料用;3代表工業用;4代表其他非食用。凡未於「型號」欄位填報上開用途代碼者,一律回覆不受理報關(海關系統5107訊息代碼B73)通知業者補正。
小編評:對F02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