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日前預告要修正特殊營養品標示相關櫃定,業者須強化警語標示「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的類似詞句,且應採粗體字,並與底色區別;此外,低鈉鹽及低鈉醬油不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可刪除相關標示;另蛋白質食品若能提供病人基礎熱量及營養素,得免標示「為達營養均衡,本品請勿單獨使用」類似詞句。
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加強特殊營養品標示管理,是因這類食品專供無法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物的患者食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且為確保消費者安全,才要求顯著標明警語;此「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現已進入60天評論期,該署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酌予微調。
小編評:還在草案階段。
連結:第二次預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小編評:附上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