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越南衛生部為加強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公告從事生產經營食品單位應具備相關條件規定
內容:
越南近來食品中毒案件頻傳,越南衛生部已於本(2012)年9月12日發布第15/2012/TT-BYT號公告,規定從事生產經營食品單位應具備食品安全生的共同條件,並規定自本年11月1日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05年第39/2005/QD-BYT號公告。
依據前列第15/2012/TT-BYT號公告,舉凡從事生產食品業者及直接經營食品的人士,應參加食品安全衛生知識之訓練,並須取得相關的確認書,此外尚須滿足下列要求:
一、 應在郡縣級或相當層級以上的衛生單位執行體檢,並依衛生部規定取得健康證明書;
二、 應穿個別保護制服;
三、 在經營食品地區內不得吸菸及隨地吐痰;
四、 於在經營食品過程中,不罹患屬於勞工不得與食品直接觸傳染疾病或病症清單所列疾病項目。
另經營的食品,應具備明確的產地來源且有效使用期限,同時業者應具備經營、盛裝、保管食品和原料置放所需場地面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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