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規定部分,供個人自用的食品(大閘蟹及禁止進口之牛肉產品除外)入境,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者;瓷製餐具或廚具,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4件者,或價值超過1000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
食藥署提醒,若超過限量,必須依照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查驗,經查驗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才可以進口。
小編評:注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