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製品開始標示,違者處3到20萬 2018-07-302013-09-24 作者: iQC 來源:牛肉製品開始標示 違者處3到20萬 行政院衛生署訂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及散裝食品相關規定」,並自101年9月12日生效。衛生局呼籲相關業者應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如未標示可處3∼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