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餐飲券毀損可換 訂位不可大小眼
行政院消保處日前增修「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若消費者禮券因故毀損或變形,只要主要內容還可辨識,業者應換發,且消費者持禮券要訂位時,業者不可以「差別待遇」
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指出,過去餐飲禮券曾有零星消費爭議,有消費者持禮券訂位,卻被業者以「禮券保留位已滿」為由拒絕,也有消費者申訴紙本禮券不慎毀損,業者卻不給換發等,因此針對現有定型化契約規範重新增修,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
增修後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業者應負換發禮券義務,紙本若有毀損或變形,若內容還可辨識,消費者可直接使用或請業者換發;記名式禮券若遺失、遭竊也可要求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