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於本(103)年4月1日發布修正,本次修正係食品藥物管理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共同合作,全面檢視國內動物用藥之核准品項、使用對象、方法及殘留量之規定,並與世界各國之標準比較,依據風險評估原則增修訂41種藥品之殘留容許量,目前共訂有135種動物用藥1389項殘留容許量標準,以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國內動物用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食品藥物管理署為保障消費者安全,訂定殘留容許量(Maximum Residue Limit, MRL)作為行政裁量標準。依據前端使用需求及規範,並根據藥品的動物毒理性資料、殘留試驗資料及國人飲食調查等資料,進行國人飲食所攝取殘留藥物之安全性評估及參酌國際規範後,送請該署「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並會商農政機關。另為履行透明化義務,並依行政程序法及世界貿易組織「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辦理預告,廣徵各界意見後,訂定各類產品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小編評:本該如此啊∼附上政府原始公告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