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抽查護眼檯燈,部分產品功率標示不實、光照不足

連結:買檯燈反傷眼? 檢驗合格率僅1成3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隨機採購15件檯燈商品,檢驗外包裝標示及實際功效,結果有超過七成的檯燈商品,燈泡功率標示不實,3成以上光照不足,總計15件商品,僅有2件全數通過檢驗,合格率僅1成3。市售檯燈常標榜抗眩光、無疊影、不閃爍或光線分布均勻,消基會隨機採購15件商品進行相關檢驗,並以燈泡距離桌面40公分進行光照度檢測,結果發現,有5件檯燈產品的照度值低於500勒克司(Lux),同時也有5件商品的照度均勻度未達國家標準值。

在燈泡功率方面,消基會指出,實測功率與標示功率之間的誤差值必須在正負10%以內,但這次檢驗只有4件商品符合標示所記載,有9件商品的實測功率小於標示,表示燈泡亮度沒有預期的亮;另有2件是實測值大於標示,代表燈泡將比預期耗電,這些不合格產品都應該即刻下架。

燈時,應先辨別是否具有商品檢驗標識,再注意檯燈的照射面積是否達到60公分乘以40公分的範圍,足夠閱讀和寫字使用。蕭弘清說,民眾可從檯燈產品外包裝留意幾項數值,包括距離桌面40公分的照度值應在500到2,000勒克司、照度均勻度數值在0.7以上、色溫在4,000K到6,500K之間、演色性數值在80以上,如此就能確保買來的檯燈真的有護眼功能。

連結:護眼檯燈不「護眼」 3成光照不足、7成功率不實(消基會新聞稿)

檢測項目、方法與結果:

  • 「商品外包裝標示」:共3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編號2、10未提供製造日期,編號4未提供產地,已違反商品標示法。
  • 「商品檢驗標識貼紙」:本會並未在編號3、5商品上找到經濟部標準局的商品檢驗標識,將提報標檢局確認該商品是否通過檢驗,或涉及逃檢。
  • 「宣稱與實際功效」:本會檢測六項檯燈重要光電特性,分別為照度、色溫與演色性、燈具輝度、燈光閃爍、電氣特性、電流諧波分析。

根據CNS12112,在辦公室進行書寫、打字、閱讀、資訊處理等活動,「照度值」應達500Lux(照度單位);根據CNS12112對「照度均勻度」的標準,作業面照度均勻度不應小於0.7,周遭環境之照度均勻度也不應小於0.5;根據CNS12112,使用者長時間工作或逗留之工作場所,不宜使用演色性指數小於80之燈光源。

小編評:消基會新聞稿,寫得很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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