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獨家】衛福部罔顧食安:木瓜鳳梨等8蔬果殺蟲劑殘留量 可超標歐盟千倍(2017/04/10)
衛福部食藥署在3月15日正式公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增修訂22種農藥在蔬果等農產品128項殘留容許量;另在3月13日預告351項農產品的殘留農藥容許量,待60天後,將在5月正式公告。
其中,在15日正式公告項目中,包括木瓜、番荔枝、鳳梨、紅毛丹、百香果、芒果、荔枝、龍眼等8項國內民眾經常食用水果,均放寬農藥「普拔克」殘留容許值,從國內原本比照歐盟的0.01ppm,竟大幅放寬1000倍,到可容許殘留10ppm;另在蓮霧、番石榴和無花果等3項水果,對普拔克的殘留容許值,則從比照歐盟的0.01PPM,亦放寬900倍為9ppm。但在美國、日本、澳洲,在這些水果中則規定,均為不得檢出農藥普拔克,衛福部顯然認為台灣民眾的身體對蔬果中的農藥殘留的承受值遠勝歐、美、日各國。
小編評:過了一個月,還是有媒體在操弄錯誤的資訊,在新聞中夾雜「避而不答」「獨步全球」這類情緒性詞句寫報導,卻對於許多專家提出風險評估的專業知識背景原理沒有著墨,讓小編深深搖頭,難怪大家說造謠容易闢謠難…相關背景知識附在下面,大家花點時間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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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農藥殘留容許量停看聽 食藥署:0.01ppm是偵測極限,非殘留容許量(2017/04/11,農傳媒)
連結:農傳媒FB【#農藥停看聽】從0.01ppm到10ppm,背後意義大不同!
農藥爭議再起,你知道什麼是「農藥延伸使用」嗎?
我國農藥殘留容許量,較歐美日本各國「不嚴格」?
從0.01ppm到10ppm,殘留容許量「放寬」1000倍?
衛福部食藥署和農委會防檢局在食藥署舉行說明會,雙方都表示,各國訂標準是以國內作物的栽培種類、狀況及國民取食情形為優先,並沒有規定各國訂的容許值要一樣,但是訂標準的程序都相同。農委會站在鼓勵農民盡量不用藥的立場,訂標準只是讓農民在防治病蟲害時,有適當的資材可使用,以維持產能,也會根據科學數據評估是否危害人體,並非罔顧食安、刻意開放使用或放寬。
報導中提到,農藥「普拔克」是一種殺菌劑,在木瓜、番荔枝、鳳梨、紅毛丹、百香果、芒果、荔枝、龍眼等8項水果,從原本比照歐盟的0.01ppm,到現今可容許殘留10ppm,放寬1000倍。另外,蓮霧、番石榴和無花果3項水果,從原先比照歐盟的0.01ppm,到可容許殘留9ppm,相當於放寬900倍,在美國、日本、澳洲的規定,這些水果都不得檢出「普拔克」。
對此,衛福部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說明,0.01ppm不是農藥殘留容許量,而是偵測極限。農藥殘留容許量訂定是指某支農藥被准許使用,所以要訂出標準;如果還未訂定可使用在某種作物上,就先依照方法與儀器的偵測極限訂0.01ppm,因為現在的儀器愈來愈精密,實務上已經沒有所謂的「零檢出」,所以才用檢測方法定量極限0.01ppm為標準,但抽驗時仍不得檢出。
舉羽衣甘藍為例,歐盟訂的「普拔克」殘留容許量是20ppm,但因該作物在臺灣不常見,所以未核准使用,目前只有訂偵測極限0.01ppm。「如果按照媒體的報導,就是以20ppm當分子,分母放0.01ppm,等於放寬2000倍,比我們高,這樣的比喻是不洽當、不科學的;精準的說,普拔克在羽衣甘藍上,歐盟訂殘留容許量20ppm,在臺灣不得使用,這樣的說法比較科學。」
農委會防檢局副局長馮海東解釋,每個國家訂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邏輯不太一樣,以歐盟和日本為例,不管有無開放使用,會先將沒有訂標準的農藥,以儀器或方法偵測極限0.01ppm為規定,不得檢出,等到日後有使用需求或其他國家反映,再訂定合理的殘留容許量。
最近食藥署公布邊境檢驗結果,日本鮮草莓殘留農藥「克凡派」超標10倍以上,「克凡派」在日本可容許殘留5ppm,但臺灣沒有訂標準,只有訂偵測極限0.01ppm,所以不符規定。「這在國際貿易上是常態,都要相互請求對方訂一些進口容許量、調和標準和順暢農產品貿易;但是在沒有標準之前,就要遵照進口國的規定。」
小編評:謝謝農傳媒一一破解錯誤報導,但是多少人可以接受艱澀的科學知識,又多少人被媒體政客名嘴操弄後肯承認自己背景知識不夠?真是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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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依國際規範及國內病蟲害防治需求,核准農藥使用及殘留量(2017/04/11,TFDA公告)
針對媒體報導106年3月15日發布及3月13日預告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有多項高於國際標準之說法,由於我國與世界各國訂定農藥的MRL所依據的作法相同,而國際間對於農藥的ADI值雖然相同或相近,可是因為作物種類及栽培管理目的不同、國民取食特性,各國均將可容許攝入量經由不同的農產品的途徑訂定MRL,合理分配加並以總量管制,所以不同國家標準互異是為常態。舉例來說,日本把農藥克凡派訂在草莓上是5ppm,相較於台灣0.01 ppm的標準,日本標準是台灣的500倍。
農委會說,現行核准新增農藥使用來源有二,其一由業者依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上市,這樣的登記制度與國際作法相同;其二係為解決少量作物缺乏防治藥劑,由農委會辦理田間試驗,或依據農藥延伸使用原則進行評估後公告核准使用。農委會說,臺灣作物種類多樣,疫病蟲害種類複雜,該會在合乎科學原則下將作物及害物分群管理,業者通常申請登記主要作物的病蟲害防治用藥時,該會即可透過延伸使用之審查機制及評估後,將該項藥劑同時核准登記於同群組之其他少量作物之病蟲害防治上;或是農民團體基於產業需求可提出申請,由農委會主動評估公告使用,國內農藥之管理,後續則建議食藥署爰訂定該等使用方法適當之容許量標準,以此一作法可兼顧植物保護需求以及農產品衛生安全。
食藥署表示,因各國農作物及病蟲害差異,各國核准使用農藥及殘留量均不相同,我國核准各項農藥使用及攝食安全評估,所採取的評估原則與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一致,經估算國人由食品攝入之農藥總量在安全範圍內(即每日容許攝入量ADI的80%),且進行評估時所採取之計算是假設每天吃進所有可以使用這項農藥的食品,且蔬果都不經清洗、去皮或烹煮,這樣的評估已是保守估算。
本案食藥署依程序提送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進行審查,其中建議修正部分農藥殘留容許量,經確保該等農藥經取食攝入量均在80% ADI安全範圍內之前提下,並考量國內使用該等農藥之有效濃度及安全性原則下,依多數委員意見採用農委會之建議殘留值訂定。針對兒童攝食評估部分,依循國際評估膳食攝入農藥之安全評估原則,評估其每日最高攝取量風險均未超過國際上評估急性毒性參考劑量,始予訂定相關標準。對於報導提到農藥賜滅芬可能致癌之疑慮,經查該藥於美國環保署列為E級,即對人類無致癌性。
此外,針對報導指出我國標準與歐盟相差幾千倍之說法,由於統一基準(uniform limit)或基準限量(default limit)是部分國家將相當於檢測方法的定量極限(limit of quantitation)值訂為容許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的一種作法,例如日本訂為0.01ppm,歐盟視農藥和農產品訂為0.01 – 0.05ppm,我國亦訂定「其他」容許量標準,供為農藥在未核准使用的農產品上殘留的限量標準,倘若未來該藥劑有使用需求,則會評估訂定出一個合理安全的容許量標準。
由於世界各國訂定農藥MRL所依據的做法相同,亦是國際農產品貿易上常需調合的標準。未訂標準或標準為統一基準表示該國未核准使用該農藥,可能非主要作物或有害生物防治需求而沒有登記使用,並非禁用。新農藥在全球登記,其開放順序大多遵從市場需求,歐美為麥糧,亞洲則是米穀,溫帶和熱帶國家,蔬菜水果的品項也不相同。如我國不會優先核准使用於蘋果,但會優先評估登記於木瓜、芒果、番石榴等熱帶、亞熱帶水果作物,並評估訂出一個合理的容許量。歐美亦訂有千百倍於我國MRL的情形,此為不同國家需求不同,因應而生標準互異之國際常態。
小編評:TFDA就這個議題的回覆,難得看到TFDA公告打這麼多的字,看來官員也受不了這波媒體轟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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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農藥停看聽】從0.01ppm到10ppm,背後意義大不同!(2017/04/11,農傳媒)
過去一種農藥要經過申請、評估、核准流程後,才能使用在一種作物的一種病蟲害上,但農藥商基於成本考量,也自然會申請用在主要經濟作物之主要病蟲害。不過,這也造成「主要作物的次要病蟲害」、或是「次要作物的主要病蟲害」沒有合法的農藥可使用,如果被驗出殘留就會被貼上「不合格」標籤。
為處理此新興作物和少量作物無藥可用的情況,農委會近年推動「群組化農藥延伸使用」,把屬性相近的作物劃為一個群組,假如群組中敏感性較高的代表作物通過試驗,則整個群組的作物都可以加以使用。
衛福部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今在記者會中說明,0.01ppm是儀器的偵測極限,假如某農藥還沒訂定可使用在某種作物上,就會以此定量極限當作殘留標準,抽驗時不得檢出。日本也同樣訂為0.01ppm,歐盟則視農藥及農產品訂在0.01ppm至0.05ppm。
因此,對於國內部分作物MRL從0.01ppm調至10ppm,而國外卻仍為0.01ppm,其實也反映國內對於該農藥在某作物上,是從「未核准使用」至「核准使用」,從定量極限到新增殘留容許量。
小編評:農傳媒對TFDA說明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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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如何看待農藥的雞尾酒效應?(農傳媒)
雞尾酒是兩種以上飲料、酒精或汽水等混合成的飲品,許多人將農藥交互作用後產生的影響,用雞尾酒效應來俗稱,不過精確來說,在學理上,所謂的農藥雞尾酒效應意指「多重農藥殘留帶來的作用」。
前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殘毒管制組組長翁愫慎解釋,多重農藥殘留若產生交互作用,主要有兩種結果,一種是「拮抗作用」,1+1<2,兩種農藥交互作用後,對人體影響反而降低;另一種是「協力作用」,也就是1+1>2,現在大家擔心的是協力作用。
藥毒所應用毒理組組長蔡韙任則舉例,同樣是有機磷殺蟲劑,達馬松殘留1ppm,和作用機制相同的滅大松殘留2ppm,兩者同時作用可能就會產生3ppm的毒性,有加乘作用。
藥毒所去年在《台灣農藥科學》刊物上發佈的研究報告,在毒理研究上,毒性作用機制是非常具有特異性和專一性的,所以不會出現「不同作用機制,卻有相同毒性作用」的現象。
農藥殘留的組合實在太多了,世界各國都還沒發展出多重農藥殘留交互作用的評估機制,由於實驗曠日費時,目前主要工作是收集世界各國發佈的農藥資料,用「毒性交互作用預測軟體」,比對不同農藥的作用位置,若發現作用位置相同,再進一步做動物實驗。
十多年前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就曾開會討論,農民常用且作用機制明顯的農藥有加乘、協力作用,例如有機磷、合成除蟲菊類殺蟲劑,當時評估認為殘留劑量低、且作用機制不同,不需要擔心。
美國則在2000年就開始評估,目前完成了有機磷、氨基甲酸鹽、三嗪類、 除蟲菊類及 chloroacetanilides 等 5 類農藥風險評估,不過都只評估作用機制相同農藥的加乘效果,至於不同作用機制有無加乘作用,仍待努力。
對農藥規範一向嚴謹的歐盟,則在去年11月宣布,啟動食品化學物雞尾酒效應研究,希望找出不同化學物的交互作用關係,作為農藥評估標準,不過歐盟也坦言,這個研究可能會持續數年之久。
小編評:不得不推這篇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