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販賣機食品標示,包裝、散裝、機器調製各有規範,預計七月上路

連結:食安再進步!自動販賣機食品加嚴標示 7月上路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上午預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的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林旭陽表示,未來自動販賣機的包裝食品標示,完全比照規範一般包裝食品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相關規定。

散裝食品則8項須標示,包括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比一般散裝食品更嚴格。

至於自動販賣機調製食品,則大致比照散裝食品標示,但考量這是消費者投幣選擇後才調製的食品,得免標示有效日期,另7項仍得標示。

生福利部於本(106)年3月9日預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標示,規範內容除食品資訊外,亦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

  • 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標示。
  • 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
  • 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 標示方式:包裝食品之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方式標示之。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預定自106年7月1日起實施,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小編評:去年還有發布一個相關指引,一併給大家參考啊!請見iQC舊聞『「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最快明年二月上路』。

連結: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TFDA公告)

連結:預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不論包裝、散裝或販賣機調製之食品皆應清楚標示(TFDA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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