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化妝品「廣告預審查制」違反言論自由,即日失效

連結: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 大法官:違憲

台灣DHC公司2010年在奇摩購物中心網站,刊登「DHC全效淨白防曬乳」廣告,內容載有「能在肌膚表面形成保護膜,預防陽光害肌膚」等詞句,遭台北市衛生局以未經申請核准為由裁罰3萬元,該公司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昨作成釋字744解釋,認為此規定違反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即日起失效。

去年9月,行政院會針對「化妝品衛生管理」已通過修法草案,廢除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但增訂化妝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醫療效能。

大法官會議認為,化妝品廣告採取事前審查制度,已形成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況且這些廣告的功能,只是在誘引消費者購買化妝品,採取事前審查制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至於廣告不實,大法官會議表示,此部分另有法令禁止及處罰。

小編評:一早就看到業界震撼彈,這對以前在做廣告審查的D小編情何以堪(其實根本沒那麼嚴重啦)。其實把事前審查的制度砍掉是件好事,畢竟世界各先進國(日本、韓國、美國)的趨勢也是如此,未來行銷人員只要在文案上把握不要踩到"誇大不實、引人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的原則就好,有比較大的創意發揮空間;不過實務面來看,其實食品廣告就是這樣的原則,業者卻還是常常為了行銷效果將文案寫得天花亂墜,頻頻踩線,小編預料這項新規定,將會讓廣告稽核人員違規廣告案抓也抓不完,造成很多很多很多人力浪費在行政查處上。

連結:食藥署對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有關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規定案之說明(TFDA公告)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自61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第24條之立法精神係考量早期國人獲得資訊管道有限,不易辨識化粧品廣告內容之正確性,爰該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廣告須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刊播,以維護國人權益。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及經濟成長,國人健康意識持續提升,經查目前國際間日本、韓國、美國等國家皆無化粧品事前廣告審查機制,已參考國際間化粧品管理模式,研擬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法修正草案,規劃取消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並經行政院於105年9月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另依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化粧品仍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違反者依同條例第30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小編評:目前修法已經(躺)在立法院(待)審議,剛好修法的方向也是廢止廣告審核的制度,所以其實只是提早接受新制而已。

連結:臺北市衛生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化粧品廣告審查新案及展延之申請(台北市衛生局新聞稿)

司法院於106年1月6日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規定已於106年1月6日起失其效力。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即日起不再受理化粧品廣告審查新案及展延之申請。106年1月6日前已收費受理但尚未審核之化粧品廣告申請案件,將主動函文通知業者退費。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違反者依同條例第30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不只規範化粧品廠商,係指任何人均應遵守之義務,該局仍將持續加強監控違規化粧品廣告,以保障國人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

小編評:台北市衛生局率先開出第一槍,不再受理化妝品廣告審查,不過其實廣告內容還是必須符合「不得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涉及醫療效能」的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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